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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心声] 带去工地的女儿,13楼坠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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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8-9 10:52:26 |未经授权,严禁转载,违者必究...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杨林与李红夫妇都是木工师傅,两人婚后育有女儿小囡。2023年8月,杨林夫妇接受老乡林涛安排,前往谢强夫妇位于北流市某小区13楼的新房安装定制好的衣柜。
2023年8月14日上午,杨林夫妇带着4岁多的女儿小囡在谢强夫妇的新房干活。衣柜安装完毕后,谢强要求杨林夫妇帮忙安装地脚线。17时左右,谢强来到新房查看装修完成情况。17时30分左右,小囡发生意外,从屋内一间没有安装好玻璃的房间的窗口坠落到楼下,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身亡。当天,杨林夫妇自行支付医疗费4970.87元。闻讯赶到的林涛支付了5000元给杨林夫妇。
承接谢强新房玻璃窗装修工程的是梁峰。事发前,他将该房间原来的防护栏拆除,安装了落地玻璃窗的框架,但还没有装上玻璃,也没有在窗户前设置防护措施或者安全提示。
此后,杨林夫妇向北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谢强夫妇、林涛、梁峰、定制衣柜的经营部、房地产开发公司、物业公司共同赔偿89万余元。
北流市法院认为,梁峰承揽谢强夫妇新房的落地窗安装工程,应认定梁峰与谢强夫妇之间是承揽关系。谢强夫妇是定作人,梁峰是承揽人。梁峰作为承揽人拆除栏杆后,没有及时安装玻璃,且没有采取设置栏杆措施,导致小囡从该窗户坠楼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梁峰对此有一定过错,应对小囡的死亡承担20%的侵权责任。
谢强夫妇发现杨林夫妇带女儿小囡到装修现场,没有及时阻止并劝其将小囡带离,对该案的发生有一定过错,应承担5%的侵权责任。
杨林夫妇将女儿小囡带到装修施工现场,放任小囡在施工现场玩耍,小囡跑到没有安装玻璃的房间,导致事故发生。杨林夫妇没有尽到监管责任,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对小囡的死亡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
至于杨林夫妇要求经营部等其他公司和个人担责的主张,因其对小囡发生意外事故没有过错,法院不予支持。
北流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梁峰赔偿杨林夫妇16万余元,谢强夫妇共同赔偿杨林夫妇4万余元;驳回杨林夫妇的其他诉讼请求。
杨林夫妇及梁峰均不服一审判决,向玉林市中院提起上诉。结合各方过错及该案实际情况,玉林市中院确定应由杨林夫妇自负85%的责任,谢强夫妇承担5%的责任,梁峰承担10%的责任。梁峰赔偿杨林夫妇9万余元;谢强夫妇赔偿杨林夫妇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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