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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心声] 法院:撤销罚款决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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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9-20 09:04:43 |未经授权,严禁转载,违者必究...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发表于 2025-9-20 11:05:4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啥也别说了,烂完了……要不是广大网友骂骂咧咧的说它们不公平?它们能改,能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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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9-20 10: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什么法院?还是人民法院吗?都这么赤裸裸的耍权力了,更不要说公平正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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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9-20 11:51:1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黑的就是公检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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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9-20 09:59:08 | 显示全部楼层
罚款决定书、拘留决定书上,都明确写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9条”。该法条原文是:
第一百九十九条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明面上的错误有二:

第一,杨宝花并非是在“法庭审判过程中”,而是在判决之后,在法院大厅里,时间和地点都不对。


第二,法条规定罚款不能超过1000元,但法院直接罚10万元,是法律规定最高数字的100倍,数字也不对。(杨宝花丈夫被羊角锤打伤,进入刑事诉讼程序,该法院才判赔2.5万。)

一家法院,签发如此直接违反法律的决定书,分明是把国家法律公然踩在脚底下摩擦,而且还是《刑事诉讼法》这种级别的“大法”。这已经不能说是“法盲”了,法盲只是不识法、不懂法,伤害性有限,往往就是给大家闹个笑话,但天天在用《刑事诉讼法》判决的法院,如此毫不掩饰地指鹿为马、口含天宪,很容易让我们理解为:他们在向社会释放一个信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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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9-20 09:08:56 | 显示全部楼层
皮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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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9-20 09:55:24 | 显示全部楼层
要是没有网络……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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