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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金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金乡县某项目承包人陈某某拖欠工资。经查,陈某某系该项目建设工程承包人,拖欠44名工人工资41.39万元。
经金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陈某某在规定期限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金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陈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金乡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其间,陈某某支付了部分工资,尚欠工资26.41万元。后,金乡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金乡县人民法院审理期间,陈某某将剩余拖欠的工资款全部上交至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已将该款项发放完毕。经审理,金乡县人民法院认定陈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一审判决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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