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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设] 陈某某(2001年出生),已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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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2-7 22:49:17 |未经授权,严禁转载,违者必究...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一则布告引发关注。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身犯强奸幼女、组织未成年人卖淫等多项严重罪行的罪犯陈某某执行死刑。2026年2月6日,记者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名工作人员处获悉,该院确已发布相关布告,具体内容以布告文本为准。
陈某某(2001年出生),已押赴刑场,执行死刑-1.jpg
根据布告内容显示,罪犯陈某某,男,汉族,2001年11月出生于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2018年至2020年下半年期间,该罪犯在茶陵、佛山等地10次强奸10名未成年少女,含4名幼女,并对包括1名幼女在内的3名未成年女性实施轮奸。
此外,2018年7月至2021年6月,他与同案犯纠集人员,强迫、劝诱10名未成年女性(含2名幼女)多地卖淫,多次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系恶势力犯罪组织纠集者。同时,该罪犯还实施寻衅滋事犯罪2起,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犯罪1起。
法院审理认为,罪犯陈某某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并奸淫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单独或伙同他人组织、强迫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强迫卖淫罪;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容留未成年人在内的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依法数罪并罚。陈某某强奸犯罪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罪行极其严重。组织、强迫未成年女性卖淫,情节严重,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陈某某作出判决:以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组织、强迫卖淫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宣判后,陈某某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核准罪犯陈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26年1月16日在株洲市将罪犯陈某某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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