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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心声] 咱济宁到底如何界定政府进行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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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8 13:17:13 |未经授权,严禁转载,违者必究... | |阅读模式
如果咱济宁的政府打着旧城改造的名号(所谓的公共利益)强制进行房屋征收,最后将征收的土地卖给开发商当做商服用地。政府这样的行为是否是合理的?依据是什么?
发表于 2016-5-18 14:00:51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中第五条: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所以法律角度,政府以旧城改造的名号征收的确是合法的,依据就是这个条例。

至于合理与否,主要并没有一个客观合理的标准。所以应该是多方利益博弈的结果。

事实上中国现在最吊诡的是,征地前政府是一定要召开听证会的(法律有规定),但是去参与的利益相关的公民很少,甚至没有(政府安排的人员不算),当然这有几方面原因,比如政府刻意低调或者操控,公民觉得参与感不足,说了也没用等等,媒体也不在意等等。听证会的整套机制也不够完善。

所以我觉得比起争论合理与否,因先讨论下如何让各方的利益更充分的表达,并在这之上讨论合理与否更为恰当。

在中国很多悲剧都是弱势的利益被忽略,根本没有表达的途径所引起并造成的悲剧么?
发表于 2016-5-18 14:37:27 |
听证会?没听说过。一张公告,一张补偿通知,往墙上一贴,搬也得搬,不搬也得搬,补偿价格,政府给你多少就是多少,不可改变,补偿的钱买不到房子,你不会买最差的房子去?我以前是那么热爱党,热爱我们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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