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华宸金水湾

[济宁资讯] 小区成立业主大会到底难不难?成立业主委员会现场直播中,欢迎关注

  [复制链接]
 楼主| 发表于 2013-8-16 18:01:50 | 显示全部楼层
继续贴一下公示的照片(二)

7.jpeg

8.jpeg

9.jpeg

10.jpeg

11.jpeg

12.jpeg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3-8-16 18:15:59 | 显示全部楼层
继续贴一下公示的照片(二)

17.jpeg


18.jpeg

13.jpeg

14.jpeg

15.jpeg

16.jpeg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3-8-17 10:58:24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都在积极报名中,不错,很好的结果,
希望报名的可以多一些,这样选择出来的代表们才有更广泛的代表性,
这是报名的基本要求:

1、本小区业主本人或共同居住人都可自愿报名参加金水湾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积极参与业主大会的各项筹备工作;
2、筹备组成员志愿为小区业主、为业主大会召开服务。应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身体健康、具有必要的工作时间;
3、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服从小组统一工作安排,积极参与筹备组会议和组内讨论,能够克服困难,完成小组交办任务;
4、筹备组为志愿小组,不报销任何费用,无任何津贴,未来也不做任何承诺;业主大会召开,业主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筹备组自动解散;
5、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模范履行业主义务,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未欠交物业管理服务费等;
6、本人或其亲属未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管理企业及其下属企业内入股或任职;
7、特别注意:筹备组应保持相对稳定,因此,您一旦决定参加,请克服困难开展工作,一般情况下不要中途退出,多次不参加筹备组工作的,将给予清退,其他报名者递补。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3-8-17 17:58:38 | 显示全部楼层
最新消息,报名的有8人了,不错,
本帖点赞记录
点赞给态度,登录/注册 就能点赞
金水湾志愿者 威望 +2
回复 支持 1 反对 0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3-8-17 19:20:1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顶自己,这短时间有邻居开始关心我们业委会的进展,同时也有邻居开始报名参加业委会临时筹备组了,有人问我,你们图什么,我们就是一颗奉献的心,就是为了这个小区,您的支持就是我们前进的动力,祝各位开心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3-8-17 21:33:06 | 显示全部楼层
金水湾志愿者 发表于 2013-8-17 19:20
我们顶自己,这短时间有邻居开始关心我们业委会的进展,同时也有邻居开始报名参加业委会临时筹备组了,有人 ...

我们图什么?
我们想通过我们无私的奉献图到以下几样:
1、唤起邻居们的责任心,建设小区家家有责,
2、让我们的小区更安全、更卫生、更有秩序,
3、让我们小区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来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
4、以我们为小白鼠,供其他小区的朋友参考,
我们贪心不小,图的东西也不少,呵呵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3-8-17 23:33:34 | 显示全部楼层
为较真精神赞一个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3-8-18 16:39:30 | 显示全部楼层
aimqkqw1 发表于 2013-8-17 23:33
为较真精神赞一个

谢谢您的支持和称赞,祝您开心快乐!
欢迎您继续支持和关注本帖,谢谢!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3-8-19 08:38:41 | 显示全部楼层
继续贴一下公示的照片(四)

24.jpeg

19.jpeg

20.jpeg

21.jpeg

22.jpeg

23.jpeg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3-8-19 09:11:05 | 显示全部楼层
继续贴一下公示的照片(五)

25.jpeg

26.jpeg

27.jpeg

29.jpeg

30.jpeg

31.jpeg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3-8-19 14:40:3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迁社区可以做这个业主委员会的申请吗??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3-8-19 14:47:42 | 显示全部楼层
の︷探誮秀 发表于 2013-8-19 14:40
回迁社区可以做这个业主委员会的申请吗??

可以的,只要符合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法定条件,就可以成立,有什么不了解的,我们可以互相学习交流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3-8-20 12:44:28 | 显示全部楼层
已经保了10来个业主了,报名截止日期8月22日下午18:00,
说实话,报名情况并不乐观,多数报名的都是前期动员的志愿者,
新增加的报名力量几乎没有,
大家都愿意当旁观者,来围观别人怎么做,
好多人不愿意自己出面为大家做点事,
其实,这挺令人无语的,
值得欣慰的是,还是有一批热心的业主邻居的,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3-8-21 15:11:47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知道是贴的不牢固,还是别的什么原因,电梯里的公告被撕掉两次了,不过,志愿者们都及时复印了公告进行补贴,内容都是一样的就是木有了红章,没有以前醒目了,报名的邻居也已经14个左右了,还行,进展一切顺利!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3-8-21 21:36:08 | 显示全部楼层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关于印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
建房[2009]274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部制定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的情况,请及时告我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九年十二月一日
本规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二00九年十二月一日颁布,文件编号为建房[2009]274号。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四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五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业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第六条 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负责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业主大会
    第七条 业主大会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成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同意,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及时报送下列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
    (一)物业管理区域证明;
    (二)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
    (三)业主名册;
    (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五)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
    (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
    (七)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九条 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业主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60日内,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第十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和居民委员会代表组成。筹备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一半,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第十一条 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的产生,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
    筹备组应当将成员名单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协助筹备组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筹备组应当做好以下筹备工作:
    (一)确认并公示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
    (二)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三)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五)制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六)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七)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记录并作出答复。
    第十三条 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业主。
    基于房屋买卖等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业主。
    业主的投票权数由专有部分面积和业主人数确定。
    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业主推荐或者自荐。筹备组应当核查参选人的资格,根据物业规模、物权份额、委员的代表性和广泛性等因素,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第十五条 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90日内完成筹备工作,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成立。
    第十六条 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先期开发部分符合条件的,可以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根据分期开发的物业面积和进度等因素,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办法。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四)制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五)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六)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九)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
    (十)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下列主要事项作出规定:
    (一)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
    (二)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三)物业共用部分的经营与收益分配;
    (四)业主共同利益的维护;
    (五)业主共同管理权的行使;
    (六)业主应尽的义务;
    (七)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对下列主要事项作出规定:
    (一)业主大会名称及相应的物业管理区域;
    (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三)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四)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形式、时间和议事方式;
    (五)业主投票权数的确定方法;
    (六)业主代表的产生方式;
    (七)业主大会会议的表决程序;
    (八)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人数和任期等;
    (九)业主委员会换届程序、补选办法等;
    (十)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十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条 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不缴存专项维修资金以及实施其他损害业主共同权益行为的,业主大会可以在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对其共同管理权的行使予以限制。
    第二十一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提议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交每一位业主;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凡需投票表决的,表决意见应由业主本人签名。
    第二十三条 业主大会确定业主投票权数,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专有部分面积和建筑物总面积:
    (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二)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第二十四条 业主大会确定业主投票权数,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业主人数和总人数:
    (一)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
    (二)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第二十五条 业主大会应当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约定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是否计入用于确定业主投票权数的专有部分面积。
    一个专有部分有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应当推选一人行使表决权,但共有人所代表的业主人数为一人。
    业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行使投票权。
    第二十六条 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未参与表决的业主,其投票权数是否可以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由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第二十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推选及表决办法应当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规定。
    第二十八条 业主可以书面委托的形式,约定由其推选的业主代表在一定期限内代其行使共同管理权,具体委托内容、期限、权限和程序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第二十九条 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以及改造、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事项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三十条 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作出书面记录并存档。
    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5至11人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 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 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五) 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六) 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可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之日起7日内召开首次会议,推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
    第三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
    (一)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的情况;
    (二)管理规约;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办理备案手续后,可持备案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
    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内容书面报告备案部门。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三)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六)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七)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八)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九)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业主公布下列情况和资料:
    (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物业服务合同;
    (四)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五)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六)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车位的处分情况;
    (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
    (八)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第三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及业主大会的决定召开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提议,应当在7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
    第三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7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内容和议程,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书面记录并存档,业主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定,应当有参会委员的签字确认,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四十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工作档案,工作档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会议记录;
    (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
    (四)业主委员会选举及备案资料;
    (五)专项维修资金筹集及使用账目;
    (六)业主及业主代表的名册;
    (七)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印章管理规定,并指定专人保管印章。
    使用业主大会印章,应当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应当根据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决定。
    第四十二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工作经费可以由业主分摊,也可以从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中列支。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监督。
    工作经费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自行终止: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四)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持有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可以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
    (一)以书面方式提出辞职请求的;
    (二)不履行委员职责的;
    (三)利用委员资格谋取私利的;
    (四)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第四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四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委员出现空缺时,应当及时补足。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或者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第四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3个月,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并报告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第四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任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第四章 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九条 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开展物业管理政策法规的宣传和教育活动,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第五十条 已交付使用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建设单位未按要求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相关文件资料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有权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
    第五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未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或者发生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情况,业主委员会不履行组织召开会议职责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召开;逾期仍不召开的,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召开。
    第五十二条 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应当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的,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无正当理由不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业主委员会其他委员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五十三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五十四条 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第五十五条 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未经业主大会会议和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决定,擅自使用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委员会印章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通告全体业主;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拒不移交所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的,其他业主委员会委员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协助移交。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后,拒不移交所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协助移交。
    第五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在规定时间内不组织换届选举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组织换届选举;逾期仍不组织的,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第五十八条 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第五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六十条 业主不得擅自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活动。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可以召开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由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方面的代表参加,共同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遇到的问题。
    第五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业主自行管理或者委托其他管理人管理物业,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的,可参照执行本规则。
    第六十三条 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分工,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业主大会规程》(建住房[2003]131号)同时废止。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3-8-23 08:02:20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天是筹备组成立会议,筹备组成立后,就可以开始业主大会筹备工作了,
昨天看了一下,所贴的公告还在,这多亏了辛苦的志愿者经常巡视,发现有损毁马上补上,
欢迎朋友们继续关注和支持,更希望有此方面经验的朋友多多赐教,谢谢!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3-8-23 15:31:01 | 显示全部楼层
华宸金水湾 发表于 2013-8-23 08:02
今天是筹备组成立会议,筹备组成立后,就可以开始业主大会筹备工作了,
昨天看了一下,所贴的公告还在,这 ...

2013年8月23日上午9:00大家准时到达金水湾小区物业办公室,不过,建设单位的代表一直没有到达,经电话催促后,才来了一个人参会,并不是授权委托书上指定的授权代表。

会议主要内容和决议如下:

会议内容:
1、所有参会人员签到;
2、根据《金水湾小区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组成办法》、《金水湾小区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代表产生办法》确定、审核所有报名业主代表资质、单位代表授权委托书;
3、推选或选举筹备组业主代表,确定组长、副组长;
4、确商定办事处批复内容、批复时间;确定公告内容、公告时间;
5、确定华宸公司、生态公司需要提供的资料清单和筹备组办公场所;
6、明确筹备组开会的组织纪律,确保参会人员按时到会;
7、确定筹备组第一次会议召开时间,以确定筹备组下一步工作计划。


会议决定:
1、所有参会人员签到(实际到会业主代表15人,单位代表4人,电视台记者2人,共21人);
2、根据《金水湾小区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组成办法》、《金水湾小区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代表产生办法》确定、审核所有报名业主代表资质均合格、单位代表授权委托书有个别单位没有及时提供,要求必须在2013年8月26日前向筹备组正式提供;
3、经所有报名参会的业主代表一致同意推举11名业主代表参加筹备组,同时确定组长、副组长人选;
4、确定定办事处批复内容、批复时间;确定公告内容、公告时间;以上两样最晚时间均为不超过2013年8月26日;
5、确定华宸公司、生态公司需要提供的资料清单并打印后标注后分别交给圣泰公司和华宸公司代表,筹备组办公场所由他们两家商议解决;上报和提供时限:最晚不超过2013年8月26日;
6、明确筹备组开会的组织纪律,确保参会人员按时到会,确定我们起草一个筹备组会议议事规则,筹备组会议通过后,大家共同遵守。
7、确定筹备组第一次会议于下周召开,争取周一周二召开,最晚也必须要在下周召开,以确定筹备组下一步工作计划,并开始实施筹备工作。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3-8-23 17:04:3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我们起草的文件资料样本

金水湾小区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
成立公告
金水湾小区全体业主: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济宁市物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的相关规定,经业主自荐、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指派,报名工作已结束。2013年8月23日,在我街道办事处的组织下,在金水湾小区物业办公室召开了金水湾小区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成立会议,会议确定了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建设单位、物业公司、业主代表共15名筹备组成员,并推选了组长、副组长,现予以公告。
筹备组的工作职责:
(一)确认并公示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
(二)确定首届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三)草拟《金水湾小区业主管理规约》、《金水湾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依法确定首届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五)制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六)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七)完成召开金水湾小区首届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各项准备工作。
如您对以下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有异议,请在本公告之日起7日内与济宁市中区阜桥街道办事处或筹备组组长XXX联系提出,联系电话:XXXXXXXX,我们将进行认真复核并告知您复核结果;若无异议,公示结束后筹备小组将开展工作。
公告期限:七天,自2013年8月24日至2013年8月31日
附件:金水湾小区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名单
济宁市市中区阜桥街道办事处
二O一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济宁市市中区阜桥街道办事处文件
阜办〔2013〕XX号
关于同意成立金水湾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的批复
金水湾小区全体业主:
你们申请成立金水湾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的请示已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及《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济宁市物业管理办法》、《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法规的有关成立业主大会的规定,同意成立金水湾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负责业主大会的筹备工作。
2013年8月23日,在我街道办事处的组织下,在金水湾小区物业办公室召开了金水湾小区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成立会议,会议确定了阜桥街道办事处、津浦街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单位、物业公司、业主代表共15名筹备组成员,并推选了组长、副组长。
筹备组名单如下:
组  长:XXX
副组长:XXX、XXX
组  员: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
特此批复。
济宁市市中区阜桥街道办事处
二0一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3-8-23 17:12:5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我们发给社区的邮件:

阜桥办事处、津浦街居委会各位领导:
邮件附件中为是根据有关法律起草的批复和公告样本,请参考。
另外还有几个事情说一下:
1、          公告最晚不要晚于2013826日张贴,如有可能最好824日就能张贴。
2、          批复给筹备组一份或者两份就可以,但是公告(含筹备组名单)要17份。因为为了让全体业主都能看到,各个出入口都要张贴,所以需要的份数比较多。
3、          公告和人员名单最好可以用A3的粉色纸张,这样看起来醒目、温馨。
4、          筹备组已经成立了,筹备组第一次工作会议什么时候可以召开?请尽快确定并通知我们。
5、          相关的会议纪要和签到等各项会议材料一定要保管好,将来备案时需要。
6、          请各位领导及时催促物业公司和建设单位及时提供筹备组所需材料和办公用房(不低于二十平方的单独空间),令办公设备如何解决?
7、          另外一定要强调一下,各单位代表要尽量固定专人,全程参与,不能出现只报名不参会的情况。
筹备组副组长我们业主代表一致推选:XXX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3-8-24 16:13:20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场照片(一)

照片 028a.jpg

照片 020a.jpg

照片 022a.jpg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加入声远

本版积分规则

返回顶部快速回复上一主题下一主题返回列表

声远论坛|联系电话:0537-2311005|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Sitemap|声远网 |网站地图|网站地图

鲁公网安备 37089702000485号 | 鲁ICP备 18028751号 |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鲁)-经营性-2022-0209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鲁B2-20230761号 | (鲁)职介证字[223]:第08120014号

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 山东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

GMT+8, 2026-5-3 18:48, Processed in 0.197985 second(s), 25 queries , Gzip On, APCu On.

Powered by Discuz! X3.5© 2001-2026 SYUAN.CO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