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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6 08:2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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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月4日中午12:00王海燕在进行吊装作业时,因电缆漏电造成触电身亡,嘉祥县政府组织的两次触电事故调查中,歪曲事实,袒护供电公司,推卸责任,在我就调查报告提出疑问时,答非所问,并不正面回答我们的问题,不符合事实的依据(保护器跳闸照片)竟然作为判断责任的标准,嘉祥县政府调查组成员不作为。我们向嘉祥县安监局、嘉祥县政府反映我们的疑问时,回答模棱两可,无人给我们一个明确的说法。2013年5月24日,我去济宁市政府申请见市政府领导反映问题时,在市政府门口被嘉祥县信访局局长蒋传辉扯住头发带领嘉祥县防爆警察抓回嘉祥,年龄最大的73岁,最小的3岁一天没有吃饭,同行的人被拘留三人。
2013年5月25日我们将问题反映到济宁市分管安全副市长周洪处,周市长5月28日即签署意见,要求市安监局调查原因,2013年5月29日我们找到济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并将我们就事故调查报告的疑问当面向周光全局长作了汇报,并提交了书面材料。一星期后无果,2013年6月6日在周局长的办公室,询问事故调查进展情况,周局长介绍已经到嘉祥反映我们的疑问,并提出了处理意见,让我们找县政府协商,2013年6月7日,我们找到县安监局局长李如安,他说电的问题我不懂,本来不应该归安监局管的事情,县领导非让我办理,让我们找镇政府逐级反映问题,随后电话也联系不上,2013年6月9日,2013年6月20日,我们两次找到疃里镇政府领导盛书记,他说你们上访的事情,县领导很恼火,不好办,既然周市长已经签署意见你们还是去找市安监局。2013年6月21日我们向周光全局长汇报,政府推脱,无人理睬我们,周局长让我们去找县政府,2013年6月22日我们找到了县政府分管安全的王从奇副县长,王县长说电的问题我不懂,政府调查报告说供电公司没有责任,怎么去找人家?等安监局李局长回来,我们商量个意见给你们答复,等到现在,也没有答复。
我们不禁要问嘉祥县政府的各级领导,疑点未除,何以确定责任?我们上访属于犯法,被拘留,你们出具歪曲事实的调查报告,又应该付什么责任?你们这是践踏人民赋予你们的权利,践踏政府的公信力。
针对调查报告我们有如下疑点:
一、事故调查原因未查清楚
在两次组织的事故调查中,未调查供电系统中安全设施运行情况。据我们现场跟随事故调查组人员查看,事故现场变压器室无记录,根据《农村安全用电规程》第4.6.2条规定,漏电保护器应建立运行记录和测试记录。4.6.8条规定漏电保护器应定期检查和测试,这些问题证明,嘉祥县供电公司农村用电管理混乱,安全设施能否运行存在较大疑问。在我们提出疑问后,专家竟然答复配电盘与本次事故无关,明显违反事故调查常理。
二、事故现场断路保护器未起跳
事故现场断路保护器型号为DZ47LE63C60,为三线四项制保护器,未接零线,起不到漏电保护的作用。该型号漏电保护器说明书第4条运行检查1中说明:“断N少接线,本断路保护器不能起到漏电保护的作用”。从安监局拍的事故现场漏电保护器照片可以看到,断路开关右侧按钮在工作状态,未跳起,足以证明保护器不会起跳,而是事后人为关闭,这些最基本的安全用电常识,难道事故调查组成员不懂吗?怎么会颠倒黑白的说保护器已经起跳。变压器的动作电流是50mA,而后面的漏电保护器动作电流是60A,变压器没动作,前面的保护器怎么会动作呢?,该断路保护器选型起跳电流为60A,严重不符合要求,调查组提供的材料显示:为了保证人身安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人体安全电流值,国际上公认30mA为人体安全电流值,该断路器使用安装不当,电工有严重的失职行为,为什么调查报告中未提到?
三、供电公司安全设施配置不当。
依据调查组提供的材料,根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规定:低压供用电系统中为了缩小发生人身电击事故和接地故障切断电源时引起的停电范围,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应采用分级保护,分级保护方式的选择应根据用电负荷和线路具体情况的需要,一般可用两级或三级保护。从变压器到电工扯下的电源,无二级保护,三级保护已在第二条中提出不起作用,不符合安装要求,违反《电力法》第34条,《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规定未做到安全用电,直接导致王海燕触电死亡,供电公司应承担主要责任。
四、责任划分依据不当
事故调查小组依据《供电营业规则》第51条“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照供电设施的产权归属确定。产权归属与谁,谁就承担其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农电事故调查统计规程》8.3.2条规定“农村触电死亡事故,应按照产权隶属关系及事故性质划分事故责任,因设备质量不良,选型,安装不当,或维修、管理不符合规程要求造成触电死亡事故时,设备产权所属者或有书面协议承担代管义务者…应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事故调查小组将此条作为供电公司免责的依据,请问闸刀处的漏电保护器接线错误,电工安装当不当,电工不应承担责任吗?此规定也违反法律规定,《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中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电工安装的空气开关接线错误,工作失职,直接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侵犯了王海燕的生命健康权,理应负责。《供电营业规则》与《农电事故调查统计规程》部门规章无权制定与基本法律制度相异的责任界定原则,此次事故主张免责属于违法。
我们相信世间自有公道在,但是现实却粉碎了我们生存之希望。各级政府互相推脱,我们诉求无门,安全生产形式如此严峻的今天,难道各级领导没有警醒吗?再发生多少事故才能引起各级领导的重视,我们向广大朋友反映我们的真实情况、我们的真实处境及事件的真实经过,请为我们主持公道,帮助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还我们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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