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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醉驾 超标上路危险等同机动车--济宁资深律师唐伟建 普法 预约电话:17865507699,18953738199.
电动车醉驾 超标上路危险等同机动车
(江南、汪晓波)日前,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因酒后驾驶电动车引起的交通事故进行了判决,酒后驾驶电动车的男子被判“危险驾驶罪”。
今年1月25日晚,来浙务工人员张长友在家喝了半斤白酒,骑电动车出门与一辆小轿车发生碰撞。事故不严重,但是小轿车车主见老张一股酒气,就叫来了交警。一验血,老张被鉴定为“醉驾”。随后,交警出具了事故认定书,认定老张全责。同时,把老张的电动车纳为“机动车范畴”。就这样,机动车加上醉驾,老张被判“危险驾驶罪”,拘役两个月15日,并处罚金2500元。
原来,根据相关标准电动车最高车速国标为不大于20公里/小时,浙江省标准不大于24公里/小时,整车空车质量国标为不大于40公斤,浙江省标准不大于50公斤。而老张的电动自行车经鉴定,最高速度为30公里/小时,整车空车质量为73公斤,因此认定为机动车范畴。而据记者了解,目前市面上大多数电动车使用的是比较重的铅酸电池,超重现象相当普遍。一位车行老板也说:“时速低于20公里的车,很多消费者嫌慢,不好卖。”
萧山区法院苏杰法官告诉记者,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车上路,造成的危险性与其他机动车辆相比没有质的区别。因此,将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行为认定为“危险驾驶罪”,有充分的法律和事实依据。
唐伟建律师点评:驾驶电动车醉驾,同样构成危险驾驶罪。实际上在很多的民事赔偿中,电动车按机动车处理交通事故也较普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