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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龙井茶原产地域保护管理办法--摘录

已有 691 次阅读2010-2-22 15:54 |

龙井茶原产地域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宗旨〕为有效地保护龙井茶原产地域产品,规范龙井茶生产经营秩序,保证龙井茶质量和特色,根据《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农业法》和《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象〕任何生产、加工、销售龙井茶的单位与个人,以及龙井茶原产地域保护管理机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龙井茶定义〕本办法所称的“龙井茶”是指, 以“龙井”地名命名,用在原产地域范围内,经认定的茶园内生产的茶鲜叶,并在原产地域内按《龙井茶》标准生产加工的绿茶。

    第四条〔原产地域范围〕龙井茶原产地域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年第28号公告批准的范围。

    龙井茶原产地域划为西湖产区、钱塘产区、越州产区三个产区。

    西湖产区范围是:现杭州市西湖区所辖行政区域。

钱塘产区范围是:萧山、余杭、富阳、临安、桐庐、建德、淳安等县〔市、区〕所辖行政区域;

越州产区范围是:现绍兴市绍兴、诸暨、嵊州、新昌所辖县(市、区)行政区域以及上虞、东阳、磐安、天台等县(市)的部分乡镇区域内。

    第五条〔龙井茶名称命名〕

    用产自西湖产区的茶鲜叶生产龙井茶称为“西湖龙井茶”,其它产区的茶叶不得使用西湖龙井茶名称。

    西湖龙井茶不得用其它产区的龙井茶拼配。需要命名龙井茶特定名称的,应当已具有一定的品牌基础;特定名称的命名将有利于茶叶产业化的推行,有利于提高茶农组织化程度,有利于进一步发挥品牌效应。龙井茶特定名称的命名,应由龙井茶原产地域保护办公室提出申请逐级上报,经省龙井茶原产地域保护管理委员会批准。

各种龙井茶产品,均应符合《龙井茶》标准规定的相应等级。     

第六条〔政府领导〕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龙井茶原产地域保护工作的领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工作。

    第七条〔禁止性要求〕非龙井茶原产地域及生产的茶叶不得称为龙井茶。原产地域内未经核准茶园不得使用原产地域产品标志。

    禁止伪造冒用原产地域产品标志。禁止在生产的龙井茶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前款规定的产品。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省级机构〕龙井茶原产地域保护申请批准后,浙江省龙井茶原产地域保护申报委员会改名为浙江省龙井茶原产地域保护管理委员会(简称“省龙井茶管委会”),负责全省龙井茶原产地域保护管理工作。

第九条〔( 市、县)机构组成〕 龙井茶原产地域范围内,西湖、钱搪、越州产区及所辖各县成立龙井茶原产地域保护管理委员会 (简称××产区(县、市,区)龙井茶管委会)

龙井茶原产地域保护机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其成员应当包括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农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科研单位以及生产、经营者等代表。

龙井茶原产地域保护管理机构的办公室设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条〔机构批准〕各产区和县级龙井茶原产地域保护管理机构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报上一级龙井茶原产地域保护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履行职能。

第十一条〔机构职责〕 各级龙井茶原产地域保护管理机构负责本区域内龙井茶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管理机构负责根据本办法核实制定产区内实施龙井茶保护的申请和管理细则,并不得与本办法抵触;负责受理生产者提出的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 ,并进行初审。

产区管理机构负责对县级龙井茶保护办报送的生产者申请进行审核,核准合格的,报省龙井茶管委会审核,并报国家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办公室注册登记。

各级龙井茶原产地域保护管理机构都应做好本区域内龙井茶生产的统计分析和汇总工作。

第三章  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和原产地茶园证书管理

第十二条〔原产地域茶园证书〕茶叶种植者,应向县级龙井茶管理办申报茶园面积,方位和产量,取得《龙井茶原产地域茶园证书》。该证书是种植者证明龙井茶原料(鲜叶或毛茶)产自原产地域的证明。

第十三条 〔标志使用申请〕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龙井茶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必须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专用标志。

第十四条 〔专用标志形式〕龙井茶原产地域保护专用标志是由国家标准所规定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专用标志图案以及龙井茶产区名称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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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标志使用〕持有《龙井茶原产地域保护专用标志证书》者有权在其生产的龙井茶产品的标签、包装、广告、说明书上使用龙井茶原产地域专用标志。但生产者在原产地域保护范围以外的车间、分厂 、联营j以及外地分装厂所生产的茶叶,一律不得使用龙井条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

第十八条〔证书和标志制作〕专用标志可根据需要按比例放大或缩小,可印刷在包装物上,也可粘贴在包装物上。《龙井茶原产地域茶园证书》、《龙井茶原产地域保护专用标志证书》以及粘贴用的龙井茶原产地域保护专用标志,由省龙井茶原产地域保护管理委员会统一制作、提供。粘贴用标志由保护办定量发给。

生产者在产品包装上自行印制龙井茶原产地域保护专用标志的,其所选定的印刷企业必须报产区管委会核准后方可定量印刷制作。其所选定的印刷企业应向当地龙井茶管理办备案。生产者对每年茶叶包装物、标签的使用情况,年初时必须有计划与说明,年终有确切的使用数量,并按时报保护办。

第十九条 生产者只能按《龙井茶原产地域保护专用标志证书》所列的产品使用专用标志,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不得将证书和标志的使用权转让给人。

第二十条 龙井茶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颜色、图案如附图所示。

第二十一条 龙井茶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每年复审一次。复审时期为上年1月起至当年2月底前。

第四章  生产、销售管理

第二十二条〔茶园管理〕龙井茶茶园环境应符合无公害生产环境要求,按标准种植栽培,建立鲜茶生产、销售台帐和农事记录。

第二十三条〔原料收购和加工〕加工单位收购龙井茶鲜叶或半成品(毛茶),应当验明《龙井茶原产地域茶园证书》。建立相应的原料收购和销售统计台帐。应严格按标准规定的加工工艺制作。具有与生产能力相符的符合国家卫生有关标准的车间、仓库、场地。

具有规范的管理制度,仓库内产品界限清晰,数量准确。

第二十四条 制定龙井茶产品实物标准样的,应符合《龙井茶》国家标准,其产品等级质量不得低于龙井茶标准规定的等级质量、实物标样(主产区管委会审查后发布实施)。”

第二十五条 龙井茶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及相应等级。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符合标识标注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各管理机构指定获得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获准使用龙井茶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的龙井茶质量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产品违反强制性标准,或产品质量连续二次检验不合格的,停止使用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

对龙井茶生产、加工、销售过程中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要求,有三次以上警告记录的,停止使用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

第二十七条〔销售〕获得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产品必须使用标志,进货时,应当验明《龙井茶原产地域保护专用标志证书》,建立并执行进货验收制度,产品合格证和其他标识。

第二十八条〔管理经费〕使用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证书工本费与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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