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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前的一个雨夜, 在南宁葛村路铁路桥涵洞, 发生了一起让人心痛的惨剧, 当晚暴雨, 导致该涵洞积水近3米。 20多岁的女子潘某, 驾车驶入这个涵洞, 跟车上一名年轻男子, 一同溺水身亡。 8 |+ C, n% ]+ g% |0 q7 V
2016年6月5日本报曾对此事进行报道。 1 回顾:女子雨夜驾车驶入涵洞 这一惨剧发生在2016年6月3日。 当天,气象部门预测,南宁将降大雨。由于葛村路涵洞属于易涝路段,下午6时许,南宁市建政街道办事处根据城区防汛工作安排,组织市政协管员到葛村路段巡查、值守。协管员在葛村美食城往葛村路铁路桥涵洞方向靠近涵洞处,通过摆放锥桶等方式警戒行人和车辆。 据介绍,当晚10时许,天降大雨,潘某驾驶汽车搭载男子覃某,欲通过积水较深的涵洞驶往葛村路方向,驾车径直驶入涵洞,连人带车沉入水中。 ' H/ {3 ?, c2 J7 [/ q% S% q$ A! n
“ 事发后,在场协管员积极施救并报警求助,但积水深约3米,且大雨一直在下、环境复杂,施救难度较大。后经有关部门联合施救近12个小时,次日10时许,才将两人的遗体打捞出来。 ' K5 X9 H8 T5 v; J% l0 q3 G$ Q
当时,该事件在南宁影响很大,备受关注。 2 起诉:家属状告4家单位 中年意外丧女,潘某的父母无法接受。他们认为,是该涵洞的建设者、管理者、维护者未尽到管理和救助义务,才导致事故发生。 事发当晚雨很大,现场比较黑暗,路况比较陡,现场并没有设置禁止通行的标志,所谓的警戒人员也没有手持禁止通行的标志禁止来往车辆通行,导致潘某在无法辨明路况的情形下,误入积水较深的涵洞。另外,青秀区政府派出的警戒人员疏忽大意没有尽职尽责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且事故发生后,警戒人员并没有及时施救,仅是报警了事。 潘某父母还认为,事发涵洞地处排水不畅、逢雨必涝路段,青秀区政府作为该涵洞的管理者、维护者,在事故发生前后都没有进行整改,未尽到相应的责任。 \+ e4 B) y4 ?" l
他们将上述4家单位诉至法院,认为4家单位应承担70%的责任,赔偿各项损失44万余元。 3 部门:已尽到管理和救助义务 对此,南宁市城管局辩称: “ 事发前,建政街道办已经组织工作人员到事发路段进行巡视值守,协管人员在涵洞口进行警戒,并在涵洞路口对过往车辆和行人进行拦截劝阻,事发后相关部门也采取全面措施及时对受害人进行全力救助,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得到有效救助,因此相关部门已尽到管理职责。事发路段不属于该局管理范畴,该局对事故的发生无过错,无需担责。 青秀区城管局认为: “ 事故发生时,该涵洞尚未从南宁城投公司移交给青秀区政府,该局不是事发地涵洞的实际管理维护人,对该路段没有管理维护职责,不应担责。 青秀区政府也认为: “ 他们已经尽到了相应的管理义务和救助义务。 南宁城投公司称: “ 该公司仅是该涵洞临时应急排涝系统的建设单位,而非设计单位,也不是事发路段的管理和维护单位,没有管理职责。发生险情时,该公司已尽到及时抽水的职责,对该事故无过错。 4家单位均认为,是潘某在强降雨天气没有尽到驾驶员的注意义务,不听协管人员劝阻,强行冲出警戒造成该事故,潘某应承担全部责任。 4 进展:两级法院均驳回诉讼 青秀区法院认为,4家单位是否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重点是查明事发涵洞的管理者、维护者是否尽到相应义务。 经查,事发当日,建政街道办根据青秀区关于防汛工作的安排,在降雨前,已安排工作人员到事发路段进行巡视、值守等。事发时,除了潘某驾驶的汽车驶入涵洞,并无其他行人、车辆驶入并发生事故,这证明巡视和值守是确实有效可行的。 , J: p @! O8 z9 G1 T: J# l
其次,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2条规定,驾驶与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事发当晚,潘某作为具有驾驶资格的成年机动车驾驶员,明知天降大雨且系夜晚行车的情况下,未能做到谨慎、文明驾驶,在现场值守人员的拦截下不服从指挥,对已积水且路况不明的涵洞径直驶入,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 事发后,现场值守人员积极施救并报警求救,有关部门亦迅速组织救援。由此可证明,有关部门已尽到相应的管理义务及救助义务,在本次溺亡事故中并不存在过错,无需对潘某的溺亡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 一审法院判定,驳回潘某夫妇的诉讼请求。潘某夫妇不服判决,今年初上诉至南宁市中院。南宁市中院经审理后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一同溺亡的覃某,其家属因为要追加被告,案件尚没有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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