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完成的工作:
金水湾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 第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基本情况 第三条 业主大会宗旨 第四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成立 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的备案和变更 第六条 业主大会名称及其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 第七条 业主大会的决定和权力 第八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活动范围 第二章 业主大会 第九条 业主大会召开应遵循的原则 第十条 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业主大会议事内容) 第十一条 业主投票权数的确定方法(投票规则) 第十二条 业主及业主代表资格的确认(业主代表的产生方式)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形式、时间、召集主体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会议的议事方式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会议与会业主的计算 第十六条 选举票、表决票的送达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会议表决形式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会议的决议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会议按下列程序召开(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程序) 第二十一条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的召开 第二十二条 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召开 第二十三条 提议再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限制 第二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选聘 第二十五条 物业服务合同签订 第二十六条 本建筑区划内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经营、收益、分配方案 第二十七条 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续筹 第二十八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十条 业主大会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务、账簿的管理与移交 第三十一条 业主大会的解散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和条件 第三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人数、组成和任期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产生和选举办法 第三十五条 金水湾小区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三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终止 第三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的缺额补选和集体辞职 第三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换届程序、补选办法 第三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第四十条 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规则的生效 第四十二条 规则修改与补充 第四十三条 规则备案 第四十四条 规则的解释 第四十五条 规则保存与执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 为了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金水湾小区)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规范设立、运作、议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济宁市物业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情况,就业主大会的议事形式、内容、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委员任期等事项,制定本金水湾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并经二O一三年x月x日本物业区域业主大会表决通过。 本规则是本物业区域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对业主大会宗旨、组织方式、机构设置、议事程序等内容进行约定的文件,是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物业管理活动需遵守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基本情况: (一)物业项目坐落位置:济宁市市中区区运河路xx号 (二)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四至及附图):金水湾小区围墙及商铺组成的封闭范围内。 东: 西: 南: 北: (三)物业类型:商住混合小区 (四)物业管理区域概况:总占地面积:xxxxx平方米,房屋总建筑面积:xxxxx平方米。其中住宅xxxx平方米,xxx套,非住宅xxxx平方米。 第三条 业主大会宗旨 本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安全、舒适、文明的环境。依法、依本物业管理区管理规约和本规则约定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四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成立 (一) 金水湾小区业主大会会议(以下简称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以下简称全体业主)或由业主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方式组成。业主推选代表参加会议的,业主代表产生方式如下:以幢为单位根据楼层分层设立业主小组,从业主小组中推选产生业主代表1名。 (二) 金水湾小区首届业主大会会议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三) 本业主大会的组成方式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确定。 (四) 在业主大会成立后成为本小区的业主,自动成为业主大会的成员,并应遵守业主大会审议决定的本规则和管理规约以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作出的有关决定。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依法履行职责。促进广大业主合理、安全使用物业,维护本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共同创造和谐、安宁、整洁、文明的居住环境。 (五) 本业主大会于二O一三年xx月xx日的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日成立。 (六) 金水湾小区业主委员会由金水湾小区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本业主大会选举设立的业主委员会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业主委员会接受业主的监督,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义务,规范服务行为。 (七) 业主,一般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所有权人确定;房屋竣工并已交付的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按照房屋销售合同中明确的物业买受人确定。 1、单个物业登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应自行确定一名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由一名法定监护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2、单位业主,按该单位提供的书面有效委托证明中明确的人员确定。 3、业主可以自行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也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书面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八) 业主小组的职责及议事程序 业主小组由该幢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1、讨论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 2、推选业主代表出席业主大会会议,表达本小组业主的意愿。 3、业主小组通过召开业主小组会议履行上述职责。业主小组会议的召集人由该小组业主推选的业主代表担任,会议议事程序参照本规则中业主大会会议程序执行。 (九) 业主代表的职责 业主代表应当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所代表业主的意见;并将业主大会会议凡需投票表决的事项,业主赞同、反对及弃权的意见经本人签字后,在业主大会会议投票时如实反映。 业主代表应当与所代表业主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并向业主大会反映所代表业主的意见和建议,代表业主向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提交会议议案。 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的备案和变更 (一)业主大会依法设立后,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依法就业主大会设立事项,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申请备案,并同时向济宁市住建委物业管理科提交下列材料办理备案: 1、《济宁市业主委员会备案申请表》; 2、业主大会筹备组公告; 3、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4、管理规约; 5、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果及决议; 6、业委会成员情况及业主委员会身份证明; 7、业主清册; 8、1至7项内容的公示影像资料。 (二) 业主大会设立备案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备案情况以及本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姓名和委员分工情况等在本小区内公示。 (三) 业主委员会办理备案手续后,持房产物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印章。 (四) 业主委员会换届、变更、注销的,按物业所在地房产物业主管部门规定程序和要求,分别填写换届、变更、注销备案申请表进行备案。 (五) 《金水湾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金水湾小区业主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委员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告知物业主管部门和阜桥街道办事处。 第六条 业主大会名称及其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 本业主大会名称:济宁市金水湾小区业主大会。 本业主委员会办公地址:济宁市中区运河路xx号金水湾小区。 本业主委员会议事用房:从物业用房中调剂,不低于20平方米。 第七条 业主大会的决定、决议和权力 (一) 业主大会决议采用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业主大会会议依法通过表决形成的决议、作出的决定,对本小区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必须共同遵守。 (二) 业主应参与物业管理,行使自己的表决权和监督权,维护广大业主共同利益。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得损害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 (三) 持不同意见的业主不得抵制业主大会决定的贯彻执行,不得干扰业主大会的正常工作。 (四) 业主大会决定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以及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决定其他事项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五) 业主大会形成的决议、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六)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业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第八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活动范围 (一)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应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应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二)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根据国家及济宁市有关规定,接受物业所在地的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社区党组织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并接受其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积极配合居民委员会共同做好宜居社区建设工作。 (三) 业主大会及其业主委员会应配合公安机关等部门,与社区、物业服务企业共同做好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维护社会治安、交通秩序等相关工作,并支持社区开展其他各项工作。 第二章 业主大会 第九条 业主大会召开应遵循的原则 (一) 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二) 业主大会决议采用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三)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民主协商; (四) 维护社区的公共利益、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利益; (五) 接受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的指导、监督。 第十条 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决定以下事项): (一) 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管理规约; (二) 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主委员会成员; (三) 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听取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四) 决定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服务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及调整; (五) 决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包括选聘方式、具体实施者); (六) 决定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方案,并监督实施; (七) 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 决定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九) 决定本建筑区划内物业共有部分的经营、收益等方案; (十) 决定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 (十一) 决定本建筑区划内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十二) 决定利用物业共有部分停放机动车的车位设置、管理、收费等事项; (十三) 监督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与维护,督促业主、使用人遵守管理规约; (十四) 审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报告;监督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 (十五) 决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权限和工作经费; (十六) 决定本建筑区划的划分、调整;决定本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诉讼事宜; (十七) 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共同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八) 决定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注意:以上各项目,是不是要有一部分授权业主委员会制定?如果每件事情都开业主大会,是不是效率会很低?另外额外增加各业主负担?) 第十一条 业主投票权数的确定方法(投票规则)(二选一) (一) 按照业主户数计算,一户计算为一票;建设单位未售出的专有部分,计算为一票; 1、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其业主投票权人数按一人计算; 2、一个专有部分有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应当推选一人行使表决权,但共有人所代表的业主人数为一人,其业主投票权人数按一人计算。 3、车位、储藏室等特定空间,不计入用于确定业主投票权数的专有部分。 4、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二) 按照建筑面积计算的,每一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为一票;建筑面积不足一平方米的按一票计算。 1、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2、车位、储藏室等特定空间,不计入用于确定业主投票权数的专有部分面积。 3、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三) 业主身份以及专有部分建筑面积的确认,以不动产登记簿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其权属的合法有效文件为依据。 (四) 业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行使投票权。 (五) 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六) 未参与表决的业主,其投票权数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 (七) 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前,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将小区内每一位业主的姓名、住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拥有的投票表决权的票数登记造册,同时要提前3天将业主在今后所有的业主大会会议中拥有的投票表决权的票数采用公告的方式通知业主。 业主看到公告后,对所持有的投票数持有异议,应在15日以内向业主委员会申请复议一次,逾期申请或未申请复议,均视为其同意秘书所登记的其所拥有的投票数。 (八) 业主的投票权可采用产权制或登记制(二选一): 1、产权制。业主自取得物业产权时自然取得投票权。 2、登记制。业主通过登记才能行使投票权。 业主大会筹备组或业主委员会发出登记通告,张贴于物业小区内显要位置;业主凭身份证、房产证或经房管局备案的预售合同原件(留复印件)进行登记;首次集中登记时间为一个月,因房屋产权变更可随时进行登记。 (九)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按照业主户数计算。 (十) 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用、不缴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不享有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二条 业主及业主代表资格的确认(业主代表的产生方式) (一) 投票前须进行业主产权登记,并确认业主身份,形成业主投票权清册;业主投票权清册须在投票前公示。 (二) 业主登记产权时需出示房产证或购房合同。筹备组应当在确认业主身份后发放业主委员会选举证。选举证应当写明业主姓名、性别、住址、有效的联系方式及拥有的投票权数等基本内容。业主收到选举证须签收。 (三) 选举证用于业主大会事务中核实业主身份和领取选票。 (四)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小组会议,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的,代理人应携带业主书面授权委托书和选举证来登记资格认证,并根据委托内容进行投票表决。委托手续应交予业主委员会或换届小组备案。每位代理人最多可以代理三位业主的委托。 (五) 业主推选代表参加会议的,业主代表产生方式如下:以幢为单位根据楼层分层设立业主小组,从业主小组中推选产生业主代表1名。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形式、时间、召集主体 (一) 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形式(采用集体讨论为主,书面征求意见为辅的形势) 1、 【选择性条款】采用集体讨论形式,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 业主委员会主任委员就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目的、召集情况及业主到会情况等进行说明; (2) 业主委员会主任委员就本次会议需要表决的事项进行说明; (3) 参加会议的业主投票表决,会议召集人计收投票; (4) 业主委员会公布投票结果,并依据有关规定对投票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作出说明,宣布表决事项是否通过; (5) 业主委员会就表决事项的执行作出说明。 2、 【选择性条款】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 业主委员会就表决事项向全体业主送达书面征求意见书,并书面告知业主反馈意见投放的截止时间和地点; (2) 截止时间内,业主委员会收集指定投放地点的业主反馈意见; (3) 业主委员会计收反馈意见书; (4) 业主委员会公布书面征求意见收集的结果,说明其合法性、有效性,明确表决事项是否通过; (5) 业主委员会就表决事项的执行作出说明。 3、 【选择性条款】采用集体讨论为主,书面征求意见为辅的形式,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 对于无法参加集体讨论的的部分业主,筹备组或业主委员会就表决事项向未参加集体讨论的部分业主送达选票和表决票(将采用三人上门送达方式),并就本次会议需要表决的事项进行说明; (2) 业主当场填写选票和表决票,并将填写好的选票和表决票交由工作人员带回; (3) 业主委员会统计回收的选票和表决票,并进行汇总; (4) 业主委员会公布投票结果,并依据有关规定对投票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作出说明,宣布表决事项是否通过; (5) 业主委员会就表决事项的执行作出说明。 4、 业主投票时应当出示物业产权证明文件和业主身份证件,相关人员应有效管理选票和业主信息,严禁对外泄露。 5、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方式,业主本人应当按照征求意见书中要求的内容和形式反馈意见。不符合要求内容或形式的,不计为有效反馈意见。 6、 具体会议形式由筹备组或业主委员会确定。本物业管理区域首届业主大会采用集体讨论为主,书面征求意见为辅的形式。 (二) 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 业主大会会议由全体业主组成,有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 1、定期会议:业主大会每一年召开一次。 2、临时会议:有下列情况,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1)物业管理区域内有20%的业主提议; (2)业主委员会缺少人数超过20%以上的(委员人数少于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3)经业主委员会决定的; (4)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进行处理的。 (三) 业主大会会议的召集主体 业主大会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首届业主大会由筹备小组负责召集。 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增补召开的业主大会会议,由本届业主委员会在社区党组织监督下召集。 在下列情况下,业主大会会议由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召集 1、业主委员会逾期不召集会议,经主管部门责令,仍不召集的; 2、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辞职的。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会议的议事方式 (一) 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依法召集,由委员会主任主持。业主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业主委员会主任指定的副主任或其他委员主持。主任和副主任均不能出席会议,主任也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业主共同推举一名业主委员主持会议,会后应及时将会议内容告知未出席的委员,并且要书面记录该委员的具体意见。 (二)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0日前,由业主委员会将会议通知及会议拟讨论的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提前10日公告。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二) 业主在收到业主委员会的召开大会的通知后,本人未亲自到会,也未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视为其放弃了自己的投票表决权,但该次业主大会形成的决议其必须服从。若该业主提前三天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请假申请,则在业主大会闭会后的三天内,业主委员会必须将大会会议内容通知该业主,该业主仍可在当天内以书面形式对会议内容进行投票,业主委员会必须将业主大会业主的投票数重新进行整理。若该业主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发表书面意见,则视为其同意业主大会的决议。 (三)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于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凡需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业主代表出席会议时,须向业主大会提供业主书面的委托书。 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其所代表的业主可以另外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 (四) 业主大会会议的地点可以是固定的,也可以是不固定的,会议形式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当场由业主委员会记录,最后形成决议,也可以是业主委员会给每位业主送达书面征求意见函,随后根据业主的书面答复进行整理,最后按本规则所约定的计票方法统计业主的投数,最后形成大会决议,该决议在3天之内,业主委员会必须在公告栏内公告。会议形式还可以采用两者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每次业主大会的召开必须有本小区内持有1/2以上投票表决权的业主参加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会议与会业主的计算 (一)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集体讨论形式召开的,与会业主以实到业主或业主代表所代表的人数以及采取委托代理方式的业主之和计算。 (二)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召开的,与会业主以表决票送达的业主计算。 (三)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集体讨论和书面征求意见相结合的形式召开的,与会业主以表决票、选举票发放送达的业主计算。 第十六条 选举票、表决票的送达 鉴于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各业主同意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为选举票、表决票已送达: (一)当面领取或送达,并由业主或与其同住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的使用人签收; (二)按照业主提供的联系地址、通讯方式、电子邮箱发送; (三)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或者投入业主位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信报箱或者专有部分内。 属前款第(二)、(三)项的,应当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两人以上的业主或者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并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已送达情况。 选举票、表决票按上述约定送达全体业主。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会议表决形式 本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以下第(一)、(二)种的形式进行表决: (一) 业主现场表决:在会议现场内设投票箱,由业主自行将业主意见(选举票、表决票)投入投票箱内,经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在监票人或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监督下统计汇总,并公布表决结果。 (二) 专人送达、回收意见:由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组织有关人员逐户派发、回收业主意见(选票、表决票),经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在监票人或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监督下统计汇总,并公布表决结果。 (三) 设投票箱: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投票箱,由业主自行将个人意见(选举票、表决票)投入投票箱内,经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在监票人或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监督下统计汇总,并公布表决结果。 (四) 业主通过向业主委员会的表决专用电子邮箱发送电子邮件,表达意愿;经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在监票人或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监督下统计汇总,并公布表决结果。 已送达的表决票,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反馈意见或者不提出同意、反对、弃权意见的,视为同意多数票。视为同意或者反对的,不适用于差额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或者差额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等情形。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会议的决议 业主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业主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经代表1/2以上投票表决权的业主通过。业主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经代表2/3以上投票表决权的业主通过。 (一) 下列事项由业主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1、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2、监督物业公司的工作; 3、监督实施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及续筹方案; 4、需要聘请会计师或律师时。 (二) 下列事项由业主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1、制定和修改《金水湾小区管理规约》及本《金水湾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3、决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续筹方案; 4、决定业主交纳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经费的具体数额时; 5、需要确定业主委员会每位成员的津贴数额时; 6、需要提前审批业主委员会制订的年度经费计划时; 7、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重要事宜。 (三) 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作书面记录并存档。 (四) 业主实行实名投票,业主的投票由业主委员会统计,若业主认为投票的统计数额有误,可以到业主委员会查看投票的书面凭证。业主大会的决议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详细内容见《金水湾小区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会议按下列程序召开(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程序) (一) 会议筹备工作。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做好开会前的准备工作。 1、根据业主、业主代表的提议,讨论议案,提出本次会议的议题; 2、确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会议议程,制定征询意见表或表决票; 3、核实业主身份; 4、将议题和议程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5、在会议召开15天前向全体业主送达会议通知并在小区公告栏或其他显著位置公告; 6、其他会务准备工作。 (二) 发布公告 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15日,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换届选举筹备组)或业主委员会应以书面形式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主要事项向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发生重大事故或紧急事件等,需要及时处理的,也要及时通知和公告,并同时告知社区居民委员会。 公告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形式; 2、会议的日期、地点; 3、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 5、其他需公告的事项。 (三) 召开业主大会 1、由参加业主大会的业主、业主代表就业主大会会议需要决议的事项逐一进行投票表决各项议题或发表意见。 2、筹备组(换届选举筹备组)或业主委员会负责回收选票、表决票,并对选票、表决票进行统计或者意见汇总汇总。形成业主大会会议决议。 3、采取投票方式的,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应在投票结束后,采取公开验票方式,由唱票、计票人员在监票人员或社区居民委员会监督下,认真核对、计算票数,当场公布投票统计结果,并依据有关规定对投票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以及决议的执行和处理等作出说明。 4、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根据征询意见或投票统计结果形成业主大会会议决议、作出业主大会决定。 5、监票、计票、唱票人员应当由非业主委员会委员(包括委员候选人)的其他业主担任。 (四) 通报大会议事决定及说明有投票权和参加人数等情况 1、筹备组或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并存档备查。 2、筹备组或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应当在业主大会的决定作出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在本小区公告栏通报公告业主大会决议或投票统计结果15天以上,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3、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的议事文件由业主委员会发布或签署,并由出席会议的业主委员会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后存档。 4、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时,涉及业主共同利益重大事项的,可以邀请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人员列席。 (五) 业主大会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其决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决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第二十一条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的召开 (一) 业主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召开时间为每年第一季度(一月份),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 (二) 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召开30日前,应当就有关物业服务工作征询业主意见,并对业主提出的意见、建议等,由业主委员会会议审议,形成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三)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并应当在会议召开15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主要事项以书面形式向本小区全体业主公告。 (四)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就业主委员会提交的议案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并表决通过,作出业主大会决定。 (五)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表决议题应与业主委员会提交议案相一致。 第二十二条 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召开 (一)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1、物业管理区域内有20%以上的业主就物业管理共同事项提议; 2、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人数超过委员总数40%的,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全部辞职、离任; 3、经半数以上业主委员会决定认为必要的; 4、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进行处理的。 (二) 属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1、有明确发起人; 2、提议事项明确,属于业主大会议事范围; 3、提议人有不动产权属证书复印件。 业主委员会接到提议书面申请后应对所提供的议题进行分析、研究,认为有必要核实的可以对签名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等进行核实。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收到业主提议之日起10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是否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决定不召开的,应说明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在本小区内书面公告。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作决定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业主委员会对业主的提议经业主委员会会议讨论形成议题,并应当在作出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未作出决定的在收到提议之日起45日内)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就提议事项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并表决通过,作出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临时会议表决议题应与提交议题相一致。 (三)属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委员缺额人数超过委员总数40%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全部辞职、离任之日起10日内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就业主委员会委员、主任、副主任的缺额补选事项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并表决通过,作出业主大会决定。 (四)属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召开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就有关事项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并表决通过,作出业主大会决定。 (五)属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事件发生之日起10日内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就重大事故或紧急事件的处理方案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并表决通过,作出业主大会决定。 第二十三条 提议再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限制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对所提议案已经做出决定的,业主在一年(六个月)以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 第二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选聘 (一) 业主大会决定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可授权其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或由业主委员会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实施招标活动的相关事宜。 (二) 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之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选聘方式、具体实施者、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等进行表决。 (三)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之前,筹备组或业主委员会应通过业主代表会议、征询意见表等方式听取业主对物业服务和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选聘的意见和要求,并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规模、实施物业服务的客观需要等制定具体选聘方案和草拟物业服务合同。 (四) 选聘方案(选聘方式、具体实施者)和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的物业服务事项、物业服务质量及费用标准、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主要内容应当在召开业主大会会议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五)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本规则的约定,将选聘方案(选聘方式、具体实施者)和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的物业服务事项、物业服务质量及费用标准、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主要内容提交业主大会会议表决,作出业主大会决定,并在本小区内公告。 (六) 参加应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必须取得资质证书、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等,必要的证照齐全。 第二十五条 物业服务合同签订 (一)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依法、依管理规约和本规则约定选聘了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之日起30日内,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二) 业主委员会任期内物业服务合同的续签,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直接与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 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将物业服务合同主要内容(物业服务事项、物业服务质量及费用标准、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在本小区内公告,接受业主的监督、查询。 (四) 物业服务合同效力不随物业所有权的变化而丧失。 第二十六条 本建筑区划内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经营、收益、分配方案 (一) 利用物业共有部分进行经营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小区管理规约的约定,并经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共同决定后,由业主委员会按照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的决定,代表业主与经营单位签订有关协议。 (二) 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按照本小区管理规约和《金水湾小区物业共有部分、公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经营、收益、分配方案》的有关约定进行使用、分配。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的财务管理由本小区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依法约定。 (三) 业主大会会议通过的《金水湾小区物业共有部分、公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经营、收益、分配方案》为具体实施方案。 第二十七条 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续筹 (一)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使用、续筹方案由业主大会依法决定。 (二) 业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本小区管理规约的约定缴存、使用、续筹本小区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 (三) 业主大会会议通过的《金水湾小区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续筹管理办法》为具体实施方案。 第二十八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业主委员会的活动费用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摊。收入主要来源于以下三个方面: (一) 从小区共有部位、共有设施、物业经营用房的经营收益中分配; (二) 小区泊车车位费; (三) 多余物业用房租金; (四) 业主根据专有部门面积缴纳的经费; (五) 业主捐赠经费; (六) 业主违反本规则和管理规约缴纳的违约金。 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用于下列开支: (一)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开支; (二) 必要的日常办公等费用; (三) 有关人员津贴,其中业主委员会成员按照上级规定,参照其他小区标准办理,执行委员参照相关标准办理; (四) 其他用于管理和服务方面的费用。 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归全体业主共有,由小区业主委员会管理,经费收支帐目每半年向业主大会报告一次,接受业主大会的监督。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详细内容见业主大会会议通过的《金水湾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筹集、使用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使用和管理 (一)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印章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到有关部门各刻制一枚,并到相关的政府部门登记备案。其他专用章由业主委员会根据需要进行刻制。 (二) 上述印章均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业主委员会内部实行主任负责制。 (三) 上述印章的使用必须是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按《金水湾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金水湾小区管理规约》的规定履行其应尽职责时方能使用。印章的使用每次必须有业主委员会主任的书面签字方能使用,使用人须在副主任处做书面登记,且盖章的文件必须在业主委员会和主任处各备案一份。 (四) 用印必须实行登记制度,每次用印,使用人应在印章使用登记簿上记录备查。记录内容为用印日期、用印事由、用印数等。 (五)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并按《金水湾小区业主委员会印章管理制度》使用管理。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制定《金水湾小区业主委员会印章管理制度》。 (六) 违反印章使用规定,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由管理印章的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条 业主大会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务、账簿的管理与移交 (一)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资格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账簿移交本届业主委员会,并办理交接手续。 (二)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前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任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账簿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完成交接工作。 (三)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换届改选的或者业主委员会集体辞职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任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或委员集体辞职之日起5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账簿暂时移交给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民委员会代为保管,待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转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四)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拒不移交所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账簿的,其他业主委员会委员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协助移交。 (五)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后,拒不移交所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账簿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协助移交。 (六) 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委员未按上述规定移交其所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账簿的,具体责任委员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全体业主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支付标准100元/天。 (七)业主大会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务、账簿等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并按相关规定不断健全和完善。 第三十一条 业主大会的解散 因建筑区划发生变更等原因导致业主大会解散的,在解散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在物业所在地的物业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指导监督下,做好业主共有财产清算工作。 业主大会解散前,业主共有财产清算结束后30日内,业主委员会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业主大会注销、业主委员会印章注销等手续,并将保管的其他档案资料移交当地街道办事处。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和条件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本小区内自然人业主或者法人业主授权的自然人代表,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年龄在55岁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 遵守《金水湾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金水湾小区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未欠交物业管理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 (四) 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较强的社会公信力; (五) 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服从业主委员会会统一工作安排,积极参与业主委员会会议,能够克服困难,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工作; (六) 身体健康,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会使用网络进行交流、办公。 (七) 本人或其亲属未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管理企业、机构及其下属单位中入股或任职。 第三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人数、组成和任期 (一) 根据实际情况,首届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设委员9名,其中主任一名,副主任2名。主任、副主任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金水湾二期上房满一年或入住满50%之后,由业主委员会组织二期业主召开会议,增选业主委员会委员6名。业主委员会共计15名。 (二) 每次选举同时选举4名候补委员,候补委员有参会权和建议权,但无表决权。增选二期委员时,不增选候补委员。 (三) 主委员会委员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60日前,业主委员会应报告阜桥街道办事处和津浦街社区居委会,在街道和社区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换届选举工作; (四) 业主委员会的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事项、业主委员会的决定等,由《金水湾小区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依法约定。 (五) 业主大会可以根据需要依法设置一名业主委员会执行委员,负责处理业主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产生和选举办法 (一) 业主自愿报名,全体符合报名资格的业主均可以报名。筹备组将按照有关法规和规定的条件对所有自荐人进行资格审核。 (二) 筹备组(换届选举筹备组)应当根据本小区规模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代表性、广泛性和专有部分的比例,建议委员和委员候选人的分布和人数。由所有符合报名条件业主自荐、推荐,民主产生候选人名单。 (三) 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差额选举,通过召开候选人会议,由所有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相互投票,按得票数量次序排定,得票多者列入候选人名单。(投票选举确定候选人名单时,在得票相同的情况下,对得票相同的候选人进行二次投票。) (四) 金水湾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换届选举筹备组)将通过候选人会议产生15名(二期建成后产生22名)候选人参加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业主大会选举最终产生9名正式业委会委员、4名候补委员。 (五) 经筹备(换届选举筹备组)组织候选人会议选举出候选人后,筹备组(换届选举筹备组)予以公示15天,并接受广大业主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金水湾小区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详细内容见业主大会会议通过的《金水湾小区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三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终止 (一)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自行终止,并由业主委员会予以公告: 1、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金水湾小区业主的; 2、因疾病或其他原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3、因违法犯罪等原因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持有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可以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决定终止其委员资格的,应予以公告: 1、以书面方式向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请求的; 2、拒不履行委员职责的;不按时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的(连续三次不参会或参会率低于70%的)、不按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开展工作的(连续两次拒绝接受业主委员会工作安排或者参加工作率低于70%的); 3、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20%以上业主提议撤销其委员资格的; 4、拒不履行业主义务,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侵占通道、拒付物业服务费以及有其他违反管理规约和侵害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 5、利用委员资格谋取私利的; 6、利用职务之便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减免物业服务费、停车费等应缴费用; 7、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 8、泄露业主资料或者将业主资料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9、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 10、擅自以业主委员会名义作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 11、擅自从事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12、组织、参与任何经营性活动,或者委员本人及其近亲属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中任职或占有股份的; 13、其他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或者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不适合继续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14、存在本建筑区划业主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约定的禁止行为; 前款除委员资格自动终止外,其他情况须报下次业主大会备案。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向本届业主委员会移交其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和业主大会及其他业主共有的财物。 第三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的缺额补选和集体辞职 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委员出现空缺时,应当根据《金水湾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金水湾小区业主大会决定及时补足。 (一) 业主委员会选举的时候,选出四名候补委员。委员出现空缺的时候,由得票多的候补委员进行增补,直至四名候补委员均增补加入业主委员会; (二) 两名候补委员全部增补后,如再出现空缺,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从小区报名志愿者业主中招募增选业主委员会委员。但必须有80%或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同意方可增选。用此种方式增选的委员在业主委员会任期内最多不得超过两名。 (三) 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人数超过委员总数40%的,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全部辞职、离任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在30日内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及时完成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补选工作。 (四) 经业主委员会或者20%以上业主提议变更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在本小区内公告。 (五) 业主委员会逾期不依法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组织补选、变更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业主可请求物业所在地阜桥街道办事处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按照规定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六) 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辞职的,业主可请求物业所在地阜桥街道办事处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 (七) 特别备注:金水湾二期房屋上房满一年或入住满40%之后,由业主委员会组织二期业主召开会议,增选二期业主委员会委员6人,加上原有的业主委员组成金水湾小区业主委员会(含一期和二期)。 (八) 分期开发的项目如需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召开后期开发部分的业主大会进行选举,选举后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委员任期和先期成立的业主委员会任期同时结束,当期不参加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的竞选。 (九) 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终止,有候补委员的,由候补委员依次递补。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将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终止和候补委员递补的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 第三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换届程序、补选办法 (一)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60日前,应当组成换届工作小组,按照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在阜桥街道办事处、津浦街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指导下,组建换届选举筹备组,做好业主委员会的换届工作。 (二) 换届选举筹备组工作人员由下列人员组成: 1、原业主委员会成员; 2、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代表; (三) 按本议事规则召开业主大会,选举新的业主委员会委员。 (四)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应做好以下换届选举筹备工作: 1、起草本届业主委员会工作情况的报告; 2、确定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3、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4、将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照片、姓名、性别、学历以及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出具的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证明和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交纳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证明等在本建筑区划内公示; 5、做好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第三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受业主、业主大会监督。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各项决定和决议,负责代表业主大会接受和管理归属于全体和部分业主的财产或利益,管理日常物业管理事项,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中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 召集并主持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 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选聘实施人以及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三) 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组织和实施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招投标活动,确定合格中标人,并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 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根据意见和建议形成改进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五) 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拟定《物业服务企业服务状况考评管理制度》,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按业主大会通过的《物业服务企业服务状况考评管理制度》适时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履约情况,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专项考核,同时每半年(具体时间为七月初、一月初上旬)对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物业服务状况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评定;根据考评结果指导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日常服务和管理工作,并根据业主委员会工作例会决议提出指导性意见; 业主委员会对物业服务企业履约情况的监督和协助的意见,作为业主委员会工作内容之一,依照本规则约定向业主公告。 (六) 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金水湾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金水湾小区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和《金水湾小区管理规约》修改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七) 监督《金水湾小区管理规约》的实施,督促业主遵守《金水湾小区管理规约》,对于违反《金水湾小区管理规约》的行为管理规约的约定进行处理;对业主或非业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和违约金; (八) 督促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缴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的业主,限期缴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九) 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本物业区域内共用部位,共同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并根据业主大会会议确定的方案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十) 拟订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十一) 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公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十二) 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及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和修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方案,并根据业主大会授权对外公布实施或报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十三) 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及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行驶、停放的管理制度、公共能耗的分摊办法,并根据业主大会授权对外公布实施或报业主大会决定; (十四) 协调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服务管理产生的纠纷;调解业主与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十五) 对有关档案资料、会议记录、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的财物进行妥善保管; (十六) 负责建立《业主委员会委员接待制度》,并轮流安排1名委员于每星期二、星期四、星期六负责接待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咨询、投诉和监督,并定期将工作情况以书面公告形式向全体业主报告; 业主、物业使用人可以查阅业主委员会所有会议资料和本规则第十??条所列的涉及自身利益的档案资料,并有权就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询问,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接受询问之日起3日内予以答复。 (十七) 根据本规则提请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 (十八) 加强对物业管理政策法规的学习和宣传,不断提高业主自主管理的意识和能力; (十九) 接受本物业所在地阜桥街道办事处、津浦街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市房地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二十) 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做好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社会治安、计划生育、流动人口、犬只管理等相关工作; (二十一) 依法忠实履行职责,执行业主大会的各项决定、决议; (二十二) 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要告知津浦街社区居民委员会,请其派代表参会,并听取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二十三) 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内容积极向上、促进社区和谐的社区文化或者公益活动,使居住小区的社区文化建设沿着健康的道路发展; (二十四) 初审物业服务企业制订的年度物业服务计划和年度物业服务总结,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二十五) 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条 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详细内容见业主大会会议通过的《金水湾小区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规则的生效 本规则自首届业主大会会议2013年10月xx 日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规则修改与补充 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的有关本规则的决定均是本规则的组成部分;本规则的修订、补充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本规则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会议协商确定,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后,作为本规则的组成部分。本规则未规定的事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规则备案 制定和修改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按规定报物业所在地物业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四十四条 规则解释 本规则由业主大会会议解释。本规则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条款,则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四十五条 规则保存与执有 本规则业主各执1份,业主委员会保存3份, 物业所在地的物业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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