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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我们收到答复后给住建委写的投诉信,
住建委2013年12月上旬左右受理后,说尽快给我们处理结果,
但是时至今日仍旧没有给我们任何结果,所以我们不得不被迫起诉,
对济宁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委员会济宁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中心(物业管理科)行政不作为行为的投诉 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我们是金水湾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成员,我们要投诉济宁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中心物业管理科行政不作为和行政乱作为的违规行为,请求依法受理,责令物业管理科依法改正错误,给我业主委员会依法办理备案手续。 我小区部分热心志愿者业主于2013年5月17日依法发起关于成立金水湾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倡议书, 热心志愿者业主于2013年5月25日在整个小区征求全体业主对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的书面意见。 热心志愿者业主代表依法于2013年5月31日向阜桥街道办事处提出了成立金水湾小区首届业主大会的申请书(附小区业主签名支持意见)。 阜桥街道办事处于2013年8月12日召开了业主大会筹备组成立预备会议,确定了金水湾小区业主大会的组建方案。 阜桥街道办事处于2013年8月13日依法发布了《关于成立金水湾小区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公告》,接受小区业主公开报名参加筹备组。 阜桥街道办事处于2013年8月23日依法组织了筹备组成立会议,组织筹备组人员推选,确定了筹备组人员名单,依法成立了金水湾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 阜桥办事处和筹备组于2013年8月27日依法发布了《金水湾小区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成立公告》、《关于同意成立金水湾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的批复》,同时依法公示了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名单。 筹备组成立后依法积极开展筹备工作,并于2013年10月18日,2013年11月11日,分两批对有关事项进行了公示,征求全体业主的意见、建议。 金水湾小区首届业主大会于2013年11月24日在金水湾小区负一层依法召开,会议当场公开推选了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负责对会议选票和表决票就行依法统计和监督。会议依法选举了金水湾小区业主委员会委员,依法就有关事项进行了表决,通过了《金水湾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金水湾小区管理规约》、《金水湾小区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等十一项议案。 阜桥办事处及金水湾业主大会于2013年11月27日依法发布了《金水湾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决议》、《金水湾小区首届业主大会会议公告》,就有关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向全体业主进行公告。 金水湾小区业主委员会委员于2013年11月26日依法选举了一名主任,两名副主任。 业主委员会派出委员代表于2013年12月3日向住建委物业管理提交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资料,清单如下: (1)《济宁市业主委员会备案申请表》; (2)金水湾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公告; (3)金水湾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4)金水湾小区管理规约; (5)金水湾小区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果及决议; (6)金水湾小区业委会成员情况及业主委员会身份证明; (7)金水湾小区业主清册; (8)一至七项内容的公示影像资料。 (9)金水湾小区业主大会签到表(选票、表决票签收表) (10)金水湾小区业主委员会选票 (11)金水湾小区业主大会表决票 (12)表决票汇总(计票、唱票、监票签名) (13)选举票汇总(计票、唱票、监票签名) (14)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选票 (15)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选票汇总(计票、唱票、监票签名) 综上所述,我们金水湾小区业主委员会完全是依法在阜桥办事处、津浦街社区居委会的组织、监督、指导下召开的业主大会,依法选举成立的业主委员会,会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结果真实有效,是全体业主的真实意思体现,会议结果也是得到阜桥办事处核实、认可的,完全是依法成立的业主委员会。 我们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住建委物业管理科的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并在法律期限内,依法向住建委物业管理科提出依法给予金水湾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备案申请,物业管理科作为济宁市物业主管部门,理应依法履行职责,给予备案。 现在市政府多次提出重视民生,重视和民生相关的物业管理工作,加强对城区物业管理工作的管理,并为此下发了《关于宣传贯彻落实《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济建〔2009〕74号)、《进一步加强济宁城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济政办字【2013】76号)等多个文件,要求规范和加强物业管理工作,规范业主大会筹备组及业主委员会的组建、规范各项物业备案工作。 我们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依法进行备案的行为,是为全体业主做好事,是公益事业,应该得到支持和鼓励。 但现在的情况是,物业管理科在我们依法提交有关材料提出备案申请后,却没有依法给我们办理备案。 对此全体业主和业主委员会意见很大,不能理解这是为什么?老百姓依法做点事情为什么这么难? 业主委员会成员本着依法、和谐的原则多次就此问题向住建委物业管理科提出交涉和说明,申明我们的成立符合法律程序,我们完全符合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各项条件。但是住建委物业管理科对我们依法提出的各项理由视而不见。仍旧做出了“暂停对金水湾小区业主委员会备案工作”的行政行为,这是典型的行政不作为。 住建委物业管理科做出“暂停对金水湾小区业主委员会备案工作”的所谓依据是“鉴于金水湾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对金水湾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条件提出书面质疑”,仅凭开发建设单位的质疑就要不依法给我们办理备案,开发建设单位的质疑可以代替法律吗?开发建设单位的质疑难倒比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住建委物业管理科更有说服力吗?我们想问一下:住建委物业管理科到底是依法为老百姓服务的?还是仅仅是为建设开发单位服务的?住建委这种不依法行政的行为,明显的是行政乱作为。 我们提报的全套备案资料已经可以充分证明我们的业主委员会成立是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程序的,依据的法律法规在相关公告中也有准确的阐述,是完全依法成立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并且我们就有关问题多次向物业管理科提出解释说明,物业管理科完全可以依据现有的材料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判断,这种判断是物业管理科的职责所在,物业管理科作为职能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应该对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熟悉才对。 在这种情况下,住建委物业管理科仍旧设置障碍,越权要求我们提供一些法律法规的依据和意见属于明显的行政乱作为。 我们就想不明白了。为什么我们业主们这么多次的解释说明都不管用?难道只政府部门只听开发商的解释和异议?开发商说什么就是什么,哪怕他们的理由再牵强、再不合法?相关工作人员就不能自己考虑一下吗?相关工作人员难道真没有能力辨清是非了吗? 作为业主委员会成员义务为大家做好事,耗费个人大量时间、精力,自掏腰包成立业主委员会,为全体业主依法维权,规范物业管理,促进社会和谐,本应该是得到政府大力支持和鼓励甚至表扬的,但是我们就想不明白了,为什么依法备案这件简单的事,也要让我们跑七八趟,而且最终的结果还是不给备案,老百姓做好事就这么难吗?政府就这样为人民服务的吗?这就是政府的工作作风吗? 综上所述,住建委物业管理科做出的“暂停对金水湾小区业主委员会备案工作”的行政行为,已经损害了全体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合法权益,相关工作人员暂停对金水湾小区业主委员会备案工作的答复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属于典型的“行政乱作为”“行政不作为”,严重侵犯了全体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合法权利。 我们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相关规定,特提出以下要求: 1、要求依法撤销济宁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中心(物业管理科)《关于金水湾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有关问题的答复》 2、要求依法责令济宁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中心(物业管理科)改正错误,依法在规定时间内给我们业主委员会办理备案。 3、要求济宁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中心(物业管理科)依法履行职责,依法责令济宁华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向业主委员会移交有关资料并按有关规定提供物业用房。 特此投诉举报,请依法受理! 附: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据 金水湾小区业主委员会 二O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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