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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资讯] 金水湾小区业主委员会起诉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直播进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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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2 12:46:18 |未经授权,严禁转载,违者必究... | |阅读模式
金水湾的志愿者们(含业主委员会委员和热心邻居)跑来跑去,跑了无数次,
想要给自己依法成立的业主委员会依法办理备案手续,
但是,时至今日,住建委依旧没有给予任何答复,
被逼无奈,我们只能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依法起诉住建委行政不作为,
本帖将对起诉的整个过程进行跟踪“报道”,
希望关注和支持我们的朋友们可以继续关注和支持我们,
谢谢朋友们,谢谢大家了,
我们相信,好人一定会有好报的,
我们相信,只要努力,一切都会变得更美好!
祝愿朋友们在新的一年里,开开心心每一天!
原帖地址(记事贴):http://bbs.syuan.net/thread-639481-1-1.html
起 诉 书
原告:金水湾小区业主委员会
住所地:济宁市运河路金水湾小区
推选代表人:   

被告: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侯xx  
住所地:济宁市洸河路74号    电话:
请求事项:
一、   依法确认被告做出的暂停备案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给予撤销。
二、   责令被告依法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事实与理由:
金水湾小区分两期建设,一期20095月底开始交付,共有324套住宅,已入住321户,入住率99.07%,已建成面积41477.40平方米,入住面积41155.75,入住率99.22%。符合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法定条件。
金水湾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是由济宁市市中区阜桥街道办事处依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各项法律法规依法组建的,业主大会筹备组在组建后依法开展金水湾小区业主大会筹备工作,并顺利组织召开了金水湾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了金水湾小区首届业主委员会,并表决通过了《金水湾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金水湾小区管理规约》、《金水湾小区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等十一项议案。
济宁市市中区阜桥街道办事处及金水湾小区业主大会于2013年11月27日依法发布了《金水湾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决议》、《金水湾小区首届业主大会会议公告》,就有关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向全体业主进行公告。会议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参会人数符合法律规定,赞成票投票数符合法律规定,整个会议合法有效。
会后,我们全体业主依法选举产生的金水湾小区业主委员会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三十三条、《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及被告相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于2013年12月3日向住被告相关部门提交了齐全的业主委员会备案资料。
被告负责备案的部门理应在收到原告提交的备案资料后,按照《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物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资料之日起十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发给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并出具业主委员会刻制印章证明。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刻制、使用、管理印章和开立账户”的规定,自收到原告依法选举的业主委员会依法提交的备案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发给金水湾小区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并出具业主委员会刻制印章证明。
但被告却置法律和事实于不顾,于2013年12月10日违法出具了《关于金水湾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有关问题的答复》,称:“鉴于金水湾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对金水湾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条件提出书面质疑,我单位提出以下处理建议:1、暂停对金水湾小区业主委员会备案工作。”同时,被告违法的退回了原告业主委员会的部分备案材料,对原告业主委员会依法提出的备案要求不予办理,并拒绝出具业主委员会刻制印章证明。致使原告业主委员会无法刻制印章,妨碍原告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损害了金水湾小区全体业主及金水湾小区业主委员会的的合法权益。
根据职权法定原则,任何行政职权的来源与行使都必须具有明确的法定依据,否则越权无效,要受到法律追究,承担法律责任。
现被告以上处理答复及暂停备案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属于典型的“行政乱作为”“行政不作为”,侵犯了原告及全体业主的合法权利。
综上所述,原告为了维护全体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济宁市高新区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上述行政行为,责令其依法进行处理。
此致
济宁市高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金水湾小区业主委员会
           代表签名:
O一四年一月十日


补充内容 (2014-1-23 15:28):
法院的传票、受理案件通知书等见107楼及以后

补充内容 (2014-1-26 22:34):
对住建委回复的反驳见200或201楼,谢谢大家关注!谢谢!

补充内容 (2014-1-27 09:18):
业主委员会车辆连续三次被破坏,图片见207,208,209楼,大家看看谁干的?

补充内容 (2014-1-27 09:31):
经过咨询法院获悉,需要旁听的朋友,可在开庭当天携带身份证件参加旁听,其他不清楚的请打行政庭电话进行咨询(电话:2715097)

补充内容 (2014-1-27 14:36):
如果不是被逼无奈,我们会起诉济宁市住建委吗?

补充内容 (2014-1-27 14:46):
这是我们的求助帖:http://bbs.syuan.net/thread-755768-1-1.html
欢迎朋友们关注和支持,谢谢朋友们了!您的顶贴和转发就是对我们最大的支持,谢谢!


补充内容 (2014-1-27 14:48):
这是我们的直播贴帖:http://bbs.syuan.net/thread-639481-1-1.html
欢迎朋友们关注和支持,谢谢朋友们了!您的顶贴和转发就是对我们最大的支持,谢谢!


补充内容 (2014-2-1 01:18):
对住建委回复的反驳见199楼(不知道哪个回帖被删了,原补充失效了),谢谢大家关注!谢谢!

补充内容 (2014-2-8 09:33):
开庭时间、地点:2013年2月25日(星期二)上午9:00在高新区法院行政庭开庭审理此案。可携带个人身份证件参加旁听。

补充内容 (2014-2-11 11:42):
2014年2月11日11:41打电话问法院,说是住建委已经签收了,他们的证据和答辩状需要再等几天才能反馈给我们,不错。

补充内容 (2014-2-25 12:33):
原告的答辩意见在454楼,也可能会因为帖子变化略有变化,请大家评判指导,谢谢!

补充内容 (2014-2-25 16:39):
不法分子砸车视频http://bbs.syuan.net/thread-766707-1-1.html不法分子嚣张至极携带凶器闯入小区砸车,望知情者打济宁110电话举报,谢谢!

补充内容 (2014-3-25 14:48):
备案证明:http://bbs.syuan.net/thread-760275-3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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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德曼 2015-12-10 10:12 威望 +2
不不姑娘 2014-2-2 23:42 威望 +2
 楼主| 发表于 2014-1-23 08:31:02 |

谢谢您的支持和帮顶,祝您快乐开心每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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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德曼 威望 +2
renzm 威望 +2
 楼主| 发表于 2014-3-5 15:49:35 |
花和尚 发表于 2014-3-5 12:15
给他们死磕到底!

我们这些小老百姓跟谁都不想磕,
但是我们被逼无奈,
我们依法成立的业主委员会他们就是不依法给办理备案,
他们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我们只能依法起诉他们行政不作为,
老百姓做件好事真不容易啊,
但是我们一直在努力,为了小区更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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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村 威望 +2
 楼主| 发表于 2014-3-5 15:44:33 |
wxl 发表于 2014-3-5 08:45
@物业  为什么只是提问 不回答呢  
你老是质问别人不回答  别人都回答你的问题了   面对别人的问题怎么一 ...

他不回答的原因是他心虚,他心里有鬼,他做了亏心事,他违法不给我们备案了,
我们的问题都问到关键处了,他没办法回答,他回答不了,
所以,他就只能这样装糊涂,避而不答,
但这改变不了他们理亏违法的事实,
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
你答或者不答,你们阻挠备案,行政不作为的事实都无法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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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村 威望 +2
发表于 2014-2-20 13:30:05 |
再谈谈常识,仅供参考。
一、该案答辩人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有点耍无赖
答辩人在答辩状中第一条述“原告没有诉讼主体资格”,是因答辩人没有给原告进行备案。答辩人的潜台词是说只有我给你业委会正式进行备案,正式成立后,你才有资格对我进行行政诉讼。有这样的无赖逻辑吗?如果该行政备案登记(其实际性质已被答辩人转变为行政审批行为了)行为得以顺利进行,本案就不会发生。而这正是本案的缘由和诉讼请求。
《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提到,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根据此条,有理由认为,只要该行政备案(审批)行为侵犯了相关方利益,相关方就可因此提出行政诉讼,法院立案是完全有法定理由的。
至于身份问题:《山东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提到,“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资料向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本款充分说明,业主委员会的身份认定并非先由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才得以承认。
该条款同时提到“物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资料之日起十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发给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并出具业主委员会刻制印章证明。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刻制、使用、管理印章和开立账户。”这说明,只有在相关部门进行备案后,业委会,才能充分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
而相关部门的行政乱作为,致使业主和业委会的权利受到侵害,相关方完全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提起行政诉讼。

今天先说第一条,有空再评答辩人的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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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宸金水湾 威望 +2
发表于 2014-2-20 13:20:34 |
草原野马 发表于 2014-2-20 11:51
感觉是不是应该以全体业主的名义起诉啊,你这业主委员会原告的身份有点问题吧!

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是业主自己的事,是群众自治组织,其成立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流程,就可自行成立。行政管理部门只需履行备案登记职能,但如果行政管理部门不进行备案,将影响业主委员会功能发挥。
原告的身份是正当的。
举个例子,村子里选村主任,只要符合村民选举组织法,依法选举产生,村委会就将自动成立,根本无需上级批准。
但如果上级不给你备案,不给你刻公章,村委会气死也没辙。
所以原告想真正履行职能,就只能学秋菊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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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宸金水湾 威望 +2
 楼主| 发表于 2014-2-13 11:04:53 |

谢谢您的帮顶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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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_F_F 威望 +2
发表于 2014-1-27 21:23:32 |
无论怎样,他们用这种方式说明他们快要疯狂的反扑了,要小心,不过说明他们没有其他办法,再坚持就快胜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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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宸金水湾 威望 +2
发表于 2014-1-27 10:27:21 |
华宸金水湾 发表于 2014-1-27 09:15
这些违法勾当是谁干的,大家都能猜出来吧?
此事情我们也反映给住建委领导了,
住建委又是如何处理的呢? ...

他们狗急跳墙了,要防止他们以其他手段威胁你们,一定要保护好自己。呼吁高层次媒体关注此事件。这应该是法治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坚持!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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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矢★ 威望 +2
 楼主| 发表于 2014-1-27 09:15:01 |
这些违法勾当是谁干的,大家都能猜出来吧?
此事情我们也反映给住建委领导了,
住建委又是如何处理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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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矢★ 威望 +2
 楼主| 发表于 2014-1-27 09:05:11 |
大家都来看看,有这样提不同意见的方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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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矢★ 威望 +2
发表于 2014-1-22 12:56:06 |
顶一个
发表于 2014-1-22 13:02:45 |
支持  一定要搞死这些不做为的东西
 楼主| 发表于 2014-1-22 13:04:58 |

谢谢您的帮顶和支持,祝您开心快乐!

这是住建委业务部门给我们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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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2 13:06:42 |
你们小区事真多  哎
 楼主| 发表于 2014-1-22 13:12:57 |
403082869 发表于 2014-1-22 13:02
支持  一定要搞死这些不做为的东西

谢谢您的帮顶和支持,祝您开心快乐!

这是我们收到答复后给住建委写的投诉信,


住建委2013年12月上旬左右受理后,说尽快给我们处理结果,

但是时至今日仍旧没有给我们任何结果,所以我们不得不被迫起诉,


对济宁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委员会济宁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中心(物业管理科)行政不作为行为的投诉
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我们是金水湾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成员,我们要投诉济宁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中心物业管理科行政不作为和行政乱作为的违规行为,请求依法受理,责令物业管理科依法改正错误,给我业主委员会依法办理备案手续。
我小区部分热心志愿者业主于2013年5月17日依法发起关于成立金水湾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倡议书,
热心志愿者业主于2013年5月25日在整个小区征求全体业主对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的书面意见。
热心志愿者业主代表依法于2013年5月31日向阜桥街道办事处提出了成立金水湾小区首届业主大会的申请书(附小区业主签名支持意见)。
阜桥街道办事处于2013年8月12日召开了业主大会筹备组成立预备会议,确定了金水湾小区业主大会的组建方案。
阜桥街道办事处于2013年8月13日依法发布了《关于成立金水湾小区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公告》,接受小区业主公开报名参加筹备组。
阜桥街道办事处于2013年8月23日依法组织了筹备组成立会议,组织筹备组人员推选,确定了筹备组人员名单,依法成立了金水湾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
阜桥办事处和筹备组于2013年8月27日依法发布了《金水湾小区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成立公告》、《关于同意成立金水湾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的批复》,同时依法公示了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名单。
筹备组成立后依法积极开展筹备工作,并于2013年10月18日,2013年11月11日,分两批对有关事项进行了公示,征求全体业主的意见、建议。
金水湾小区首届业主大会于2013年11月24日在金水湾小区负一层依法召开,会议当场公开推选了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负责对会议选票和表决票就行依法统计和监督。会议依法选举了金水湾小区业主委员会委员,依法就有关事项进行了表决,通过了《金水湾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金水湾小区管理规约》、《金水湾小区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等十一项议案。
阜桥办事处及金水湾业主大会于2013年11月27日依法发布了《金水湾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决议》、《金水湾小区首届业主大会会议公告》,就有关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向全体业主进行公告。
金水湾小区业主委员会委员于2013年11月26日依法选举了一名主任,两名副主任。
业主委员会派出委员代表于2013年12月3日向住建委物业管理提交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资料,清单如下:
(1)《济宁市业主委员会备案申请表》;
(2)金水湾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公告;
(3)金水湾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4)金水湾小区管理规约;
(5)金水湾小区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果及决议;
(6)金水湾小区业委会成员情况及业主委员会身份证明;
(7)金水湾小区业主清册;
(8)一至七项内容的公示影像资料。
(9)金水湾小区业主大会签到表(选票、表决票签收表)
(10)金水湾小区业主委员会选票
(11)金水湾小区业主大会表决票
(12)表决票汇总(计票、唱票、监票签名)
(13)选举票汇总(计票、唱票、监票签名)
(14)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选票
(15)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选票汇总(计票、唱票、监票签名)
综上所述,我们金水湾小区业主委员会完全是依法在阜桥办事处、津浦街社区居委会的组织、监督、指导下召开的业主大会,依法选举成立的业主委员会,会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结果真实有效,是全体业主的真实意思体现,会议结果也是得到阜桥办事处核实、认可的,完全是依法成立的业主委员会。
我们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住建委物业管理科的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并在法律期限内,依法向住建委物业管理科提出依法给予金水湾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备案申请,物业管理科作为济宁市物业主管部门,理应依法履行职责,给予备案。
现在市政府多次提出重视民生,重视和民生相关的物业管理工作,加强对城区物业管理工作的管理,并为此下发了《关于宣传贯彻落实《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济建〔2009〕74号)、《进一步加强济宁城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济政办字【2013】76号)等多个文件,要求规范和加强物业管理工作,规范业主大会筹备组及业主委员会的组建、规范各项物业备案工作。
我们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依法进行备案的行为,是为全体业主做好事,是公益事业,应该得到支持和鼓励。
但现在的情况是,物业管理科在我们依法提交有关材料提出备案申请后,却没有依法给我们办理备案。
对此全体业主和业主委员会意见很大,不能理解这是为什么?老百姓依法做点事情为什么这么难?
业主委员会成员本着依法、和谐的原则多次就此问题向住建委物业管理科提出交涉和说明,申明我们的成立符合法律程序,我们完全符合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各项条件。但是住建委物业管理科对我们依法提出的各项理由视而不见。仍旧做出了“暂停对金水湾小区业主委员会备案工作”的行政行为,这是典型的行政不作为。
住建委物业管理科做出“暂停对金水湾小区业主委员会备案工作”的所谓依据是“鉴于金水湾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对金水湾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条件提出书面质疑”,仅凭开发建设单位的质疑就要不依法给我们办理备案,开发建设单位的质疑可以代替法律吗?开发建设单位的质疑难倒比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住建委物业管理科更有说服力吗?我们想问一下:住建委物业管理科到底是依法为老百姓服务的?还是仅仅是为建设开发单位服务的?住建委这种不依法行政的行为,明显的是行政乱作为。
我们提报的全套备案资料已经可以充分证明我们的业主委员会成立是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程序的,依据的法律法规在相关公告中也有准确的阐述,是完全依法成立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并且我们就有关问题多次向物业管理科提出解释说明,物业管理科完全可以依据现有的材料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判断,这种判断是物业管理科的职责所在,物业管理科作为职能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应该对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熟悉才对。
在这种情况下,住建委物业管理科仍旧设置障碍,越权要求我们提供一些法律法规的依据和意见属于明显的行政乱作为。
我们就想不明白了。为什么我们业主们这么多次的解释说明都不管用?难道只政府部门只听开发商的解释和异议?开发商说什么就是什么,哪怕他们的理由再牵强、再不合法?相关工作人员就不能自己考虑一下吗?相关工作人员难道真没有能力辨清是非了吗?
作为业主委员会成员义务为大家做好事,耗费个人大量时间、精力,自掏腰包成立业主委员会,为全体业主依法维权,规范物业管理,促进社会和谐,本应该是得到政府大力支持和鼓励甚至表扬的,但是我们就想不明白了,为什么依法备案这件简单的事,也要让我们跑七八趟,而且最终的结果还是不给备案,老百姓做好事就这么难吗?政府就这样为人民服务的吗?这就是政府的工作作风吗?
综上所述,住建委物业管理科做出的“暂停对金水湾小区业主委员会备案工作”的行政行为,已经损害了全体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合法权益,相关工作人员暂停对金水湾小区业主委员会备案工作的答复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属于典型的“行政乱作为”“行政不作为”,严重侵犯了全体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合法权利。
我们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相关规定,特提出以下要求:
1、要求依法撤销济宁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中心(物业管理科)《关于金水湾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有关问题的答复》
2、要求依法责令济宁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中心(物业管理科)改正错误,依法在规定时间内给我们业主委员会办理备案。
3、要求济宁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中心(物业管理科)依法履行职责,依法责令济宁华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向业主委员会移交有关资料并按有关规定提供物业用房。
特此投诉举报,请依法受理!
附: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据
金水湾小区业主委员会
二O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楼主| 发表于 2014-1-22 13:15:36 |
mysyuan 发表于 2014-1-22 13:06
你们小区事真多  哎

谢谢您的关注和帮顶,祝您开心快乐每一天!

我们小区事情确实不少,

这是我们的备案历程:

备 案 历 程
2013年11月24日至26日,我们小区在济宁市市中区阜桥街道办事处和津浦街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组织、监督、指导下,依法召开了金水湾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经过广大业主的共同努力,本次业主大会会议议程圆满结束。依法选举了业主委员会,并依法投票通过了《金水湾小区管理规约》、《金水湾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十一项议案。会议合法有效。
我们于2013年12月3日向住建委开发办物业管理科递交金水湾小区业主委员会备案材料一套,申请金水湾小区业主委员会备案。开发办物业管理科于12月4日向我们提供了开发商《回复函》,说我们不符合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法定条件,他们的理由是:一期部分占整个规划建筑面积的比例达不到要求,无法给我们办理备案。
为了备案,我们十来个人跑了很多趟,在正式备案前,我们也多次到物业管理科咨询反映问题。
12月3日,我们将所有备案材料送交物业管理科,
12月4日上午9:30落实备案细节,但是接到了不予备案的口头通知,交涉到12:00左右,上报材料被退回。
12月4日下午13:00我们向住建委12319反应情况,
12月4日12319联系协调后,我们当场再次补充了《关于金水湾小区业主委员会备案的情况说明》于17:00交给物业管理科,并联系了济宁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中心马主任反映问题.
12月5日9:00左右我们向济宁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中心马主任再次提交了备案材料,马主任安排工作人员收下了备案材料,说星期一给答复。
12月9日上午9:00左右联系工作人员韩老师,问答复结果,说是要等开完会才有结果,11:30再次联系问会议结果,工作人员答复说下午才有结果。
12月9日下午16:30左右李科长通知我们说可以给我们备案,但是必须限定在一期范围内(这不符合法律要求),我们对此表示异议,决定再次当面反映情况,讲述理由。
12月10日上午8:45左右我们去交涉,并再次向马主任、李科长提出了我们的备案依据,但是物业管理科仍旧拒绝给我们备案,说是开发商有不同意见,同时对我们说上午给我们出具答复结果,我们几个人等到11:30,结果没有出来,说要下午才给结果。
我们12月10日15:00到达物业管理科,等待结果,结果等到17:00才给了我们暂停备案的结果,并再次退回了我们的备案材料。我们对答复当场表示了异议。
2013年12月11日上午8:40我们再次到达住建委向12319反映问题,同时我们准备向住建委主要领导投诉物业管理科行政不作为,但是没有找到主要领导,开发拆迁科(好像是)万科长接待了我们,接受了我们的材料,说是会给我们落实处理,让我们回去等答复。
2013年12月12日下午14:00,住建委拆迁科陈科长(女)来到开发办物业管理科,组织协调,其中参与方有物业管理科李科长、业主代表,后来李科长在进行到一半的时候又打电话喊来开发商的工作人员李,但是依旧没有结果,李科长继续认为根据开发商的异议不给我们备案是正确的。
2013年12月13日14:00我们再次到12319及拆迁管理科万科长处,要求解决问题,但是都不在,非要让我们继续去物业管理科进行说明了解。不同意在住建委解决。
2013年12月13日15:00左右,我们为了顾全大局,再次来到物业管理科。这次参会的是开发商许总、张经理、李老师,开发商律师,万科长,李科长,业主委员会代表,结果还是老样子,开发商唯一一个理由就是面积不过半,只有李科长一会找这个理由,一会找那个理由,但是都是个人感觉的理由,于法无据。我们拿出司法解释第八条有力的证明我们的说法是有依据的。但万科长还是没有认可我们的说法,说是要去市政府法制办去咨询,看看到底如何理解。咨询完给我们答复。
2013年12月13日19:00左右,我们问咨询结果,万科长答复,法制办不给解释,等16日星期一给住建厅打报告请示。
2013年12月16日9:30左右,问万科长报告是否打了,说还没弄好,尽快弄。
2013年12月16日10:00左右,问万科长报告建设厅是否回复了,答复说,报告还没来得及上报呢,刚收到物业管理科报告。
2014年1月17日了,距离答应回复的日期一个多月过去了,万科长仍旧没有给我们任何回复,我们依法成立的业主委员会依旧无法备案。
到现在备案的事情还没有眉目,为什么老百姓办件好事就这么难?
因为物业管理科的行政不做为,让我们老百姓多跑了多少冤枉路?
期间,我们业主委员的车还被三个不明身份的男子手持棒球棒,砍刀砸坏,放弃,甚至泼粪。连起码的安全都没有了。
我们这些人都是无偿付出,并且付出大量时间、精力、金钱就是为了做件好事,我们相应党和政府的号召,通过业主自治管理好小区,促进社会和谐,建设和谐社会,为什么实际办理起来却要这么难呢?我们真的十分不理解。



补充内容 (2014-1-24 21:31):
“放弃”为错别字,应该是“放气”,原文应改为:期间,我们业主委员会的车还被三个不明身份的男子手持棒球棒、砍刀,将车砸坏,还有车辆4轮都被放气,还有业主家中被无端停电,车辆被泼粪。连最起码的安全都没有了

补充内容 (2014-1-24 21:34):
我们相应党和政府的号召,应该是响应,也打错了,不好意思,对不起朋友们。
 楼主| 发表于 2014-1-22 13:17:44 |
这是我们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历程:

我小区部分热心志愿者业主于2013年5月17日依法发起关于成立金水湾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倡议书,
热心志愿者业主于2013年5月25日在整个小区征求全体业主对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的书面意见。
热心志愿者业主代表依法于2013年5月31日向阜桥街道办事处提出了成立金水湾小区首届业主大会的申请书(附小区业主签名支持意见)。
阜桥街道办事处于2013年8月12日召开了业主大会筹备组成立预备会议,确定了金水湾小区业主大会的组建方案。
阜桥街道办事处于2013年8月13日依法发布了《关于成立金水湾小区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公告》,接受小区业主公开报名参加筹备组。
阜桥街道办事处于2013年8月23日依法组织了筹备组成立会议,组织筹备组人员推选,确定了筹备组人员名单,依法成立了金水湾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
阜桥办事处和筹备组于2013年8月27日依法发布了《金水湾小区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成立公告》、《关于同意成立金水湾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的批复》,同时依法公示了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名单。
筹备组成立后依法积极开展筹备工作,并于2013年10月18日,2013年11月11日,分两批对有关事项进行了公示,征求全体业主的意见、建议。
金水湾小区首届业主大会于2013年11月24日在金水湾小区负一层依法召开,会议当场公开推选了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负责对会议选票和表决票就行依法统计和监督。会议依法选举了金水湾小区业主委员会委员,依法就有关事项进行了表决,通过了《金水湾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金水湾小区管理规约》、《金水湾小区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等十一项议案。
阜桥办事处及金水湾业主大会于2013年11月27日依法发布了《金水湾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决议》、《金水湾小区首届业主大会会议公告》,就有关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向全体业主进行公告。
金水湾小区业主委员会委员于2013年11月26日依法选举了一名主任,两名副主任。
业主委员会派出委员代表于2013年12月3日向住建委物业管理提交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资料进行备案。
发表于 2014-1-22 13:29:38 |
应该在光河路的 任城区法院 受理
发表于 2014-1-22 13:37:07 |
给焦点访谈联系,做期节目,事情就解决了,不然以老百姓的力量什么时候也做不成。期待结果
发表于 2014-1-22 13:38:51 |
计生委侵犯人权,也该遭起诉
 楼主| 发表于 2014-1-22 13:41:21 |
KEN_LEWIS 发表于 2014-1-22 13:29
应该在光河路的 任城区法院 受理

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祝您快乐!
现在行政诉讼在高新区法院起诉,
不在任城区法院受理,
发表于 2014-1-22 13:41:56 来自手机 |
支持
发表于 2014-1-22 13:41:56 来自手机 |
支持
发表于 2014-1-22 13:41:57 来自手机 |
支持
发表于 2014-1-22 13:42:13 来自手机 |
支持
 楼主| 发表于 2014-1-22 13:43:07 |
0123321 发表于 2014-1-22 13:37
给焦点访谈联系,做期节目,事情就解决了,不然以老百姓的力量什么时候也做不成。期待结果

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更感谢您出谋划策,希望更多的朋友来给我们出谋划策,
焦点访谈不一定落落我们,我们的事情太小了,
欢迎您继续支持和关注我们,一定会有结果的,

再次感谢,祝您幸福!
发表于 2014-1-22 13:45:01 |
此贴必火,火钳刘明。鉴定完毕!
发表于 2014-1-22 13:47:20 |
对,我们都依法办事,看他们如何“表演"
 楼主| 发表于 2014-1-22 13:47:22 |
又一村 发表于 2014-1-22 13:38
计生委侵犯人权,也该遭起诉

依法维权,如果我们每个人都积极的依法维权,那我们的社会一定会进步更快,
谢谢您的支持和帮顶,谢谢!欢迎继续关注和顶贴支持!
祝您开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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