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委的领导终于来这里了啊? 既然跳出来,那为什么不先介绍一下自己的身份呢?您是哪位?职务是什么?电话是多少? 这样也便于大家表达不同意见,不用偷偷摸摸的向做贼一样,这样不好。 它话少说,言归正传,就您的颠倒黑白的《金水湾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情况说明》进行逐一驳斥,您听好了: 一、近期我市金水湾小区部分业主多次来市住建委咨询、上访有关金水湾业主委员会成立问题。为此市住建委多次召开会议协调开发建设单位、物业公司和相关业主。 事实如下:近期我们去住建委是办理金水湾小区业主委员会备案事项,在物业管理科违法不给我们备案之后,我们去住建委进行投诉举报,举报相关科室违法,举报相关科室行政不作为。我们不是去咨询,也不是去上访。退一万步讲,我们假如是去上访,那么住建委对我们的上访的正式答复呢?贴出来让网友们看看,如果没有,你们是不是行政不作为?对老百姓的上访熟视无睹,不予处理? 另外,你们说协调物业公司,如何协调的?证据呢?贴出来一并让网友们看看,否则就是撒谎和造谣。再一个,物业在我们成立业主委员会的过程中,一直非常支持和配合,你们难道是因为物业支持我们而协调物业的吗?我们从来不知道你们还协调物业了呢。 二、我们认为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小区业主积极参与小区管理,积极组织成立业主委员会,社会各方面都应给与大力支持和配合。 事实如下:说的好听,但是你们从来没有支持和配合过。我们在11月24日业主大会召开之前,专门打电话给物业管理科负责人,邀请其参会指导,其给我们的答复是,这是我们业主自己的事情,住建委不会参加,你们就是这样大力支持的吗? 三、2013年11月28日市住建委向金水湾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华辰房地产开发公司下达了配合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书面通知,要求开发公司提交配合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相关资料。华辰开发公司接到通知后,于11月29日以二期业主的身份作了书面回复,就金水湾目前成立业主委员会是否符合条件提出书面质疑。 事实如下:我们小区于2013年11月24日在小区召开了金水湾小区业主大会成立会议(街道社区代表在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随后正式依法成立。你们11月28日下达配合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书面通知?逻辑有没有问题?另外,你们要说清楚,为什么要下达这个通知?你们是否认为符合成立的条件?如果你们认为不符合条件,为什么要“随意”下这个通知?下达这个通知是不是证明你们认为符合条件?还有,建设开发单位就是建设开发单位,他们有什么资格以二期业主的身份做书面回复?他们有什么资格代表二期业主无根无据的提出质疑?你们住建委赋予他们代表二期业主的权利吗?问题是你们住建委有赋予他们代表二期业主的权利吗? 四、住建委在接到华辰房地产开发公司回复函后,第一时间通知金水湾小区业主代表(以上的文字材料都有业主代表收到后的签字),将开发企业质疑的问题和回复函提供给业主代表,同时召开三方会议协调此事。但是双方在小区业主委员会是否具备成立条件问题上存在严重分歧,主要集中在一期的面积和入住户数占小区的比例问题上。 事实如下:住建委不是第一时间通知的我们业主,是在我们业主交涉备案问题的时候顺便给的我们,我们当时即明确向住建委声明了:我们是依法成立的业主委员会,我们依法根据规定来住建委进行备案,请住建委依法给我们办理备案手续。我们入住达到98.46%以上,符合《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一)业主已入住面积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二)业主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三)自首位业主入住之日起满两年且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规定。符合《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先期开发部分符合条件的,可以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具备召开业主大会的法定条件。 另,我们依法选举业主委员会,依法来住建委备案,住建委有权利有义务依法给我们办理备案,住建委给我们办理备案应该不需要请示开发商批准吧?这是一个简单的事后告之性备案行为,不是行政审批,我们从来也没有同意过住建委召集什么协调会,备案的双方,是业主委员会和住建委,跟开发商说不上话,合法就给备案,不合法就不给备案,根本没什么需要协调的。可是,所谓协调,看样子就是,只要开发商没意见住建委就可以给备案,只要开发商不同意住建委就不能给备案。我们真不明白,什么时候开发商成立住建委的领导了? 五、金水湾小区是华辰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设的由5栋29层高层住宅组成的住宅小区,小区规划建设面积16.9万平方米,规划建设总户数1456户。一期已建设完工29层住宅2栋,建设面积4.68万平方米占总建筑面积的27.7%,建成户数共324户,已入住319户,占总户数的22%。二期在建29层高层住宅3栋,在建面积12.2万平方米,占总建筑面积的72%,规划建设户数共1132户,占总户数的77.7%。 事实如下:以上数据是住建委您调查得来的?还是您听开发商说的啊?如果是您调查得来的那就提供一下调查详细数据。如果不是,这说明什么问题呢?你们只想当然的偏听偏信吗?就按您的数据我们一期324户,入住319户,入住率是98.46%,远远超过入住超过50%的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的规定。物业的所有权人为业主,还没建设的房子,自然不能称为物业,也就不具有业主身份。所以,总户数自然不包含。住建委的领导们,我们一期入住马上就五年了,二期还没建设,如果二期不建设了,或者二期一直不建设我们是不是就一直不能成立业主委员会?那我们的合法权益谁来保护? 六、我们暂停备案的原因是因为金水湾小区二期业主以书面的形式对一期业主委员成立有质疑,认为一期户数比二期少,且小区大部分配套设施集中在二期,现在成立业主委员会不合适。小区的每一位业主都有权参与小区的管理,都有权对参与选举的业主身份和投票权数提出异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30条规定业主对业主身份和投票权属提出异议的,筹备组应当予以复核并告知异议人结果。 事实如下:二期房屋还没有正式建设,更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所以,二期还没有符合条件的业主,住建委所说的二期业主是指谁呢?何来二期业主之说,如有请提供证据,难道说是开发商吗?开发商可以算是业主吗?请住建委搞清楚业主的定义后在说吧,狡辩没有意义。 另外,我们筹备组对所有业主身份及投票权数依法进行了公示,没有任何业主对业主身份和投票权提出异议。如有异议为什么不根据公示要求正式向筹备组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呢?在公示规定的时间内不提出异议,视为认可,这点领导们都不懂吗?如果业主在公示期间提出异议,筹备组一定会予以复核并告知异议人结果的,这些我们会依法做的很好的。 筹备组是浮桥街道办事处依法成立的,成立之前阜桥街道办事处也咨询过你们吧?你们没提出任何反对意见吧?筹备组一直是依法开展筹备工作。没有任何业主向筹备组提出质疑,筹备及成立过程合法有效,你们凭什么根据某些所谓的二期业主的质疑不给我们备案呢? 你们只能依法行政,如果我们违反了哪条法律,您可以写明因为我们违反了某条法律而不给我们备案,但是,你们根据的是所谓的二期业主的质疑就违法不予备案,这是不是有点可笑啊?那我们如果质疑住建委,那住建委是不是也会因为我们的质疑,也都该暂停工作啊? 七、第39条规定物业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业主委员会备案。为了公平、公正、谨慎的处理此问题,我们查阅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文,认真听取了双方的意见,同时请示了省住建厅。我们认为个别业主代表在法律法规的解读上存在以下误区:1、《物权法》七十六条规定的是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条件,并不是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条件,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条件要参照《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事实如下:首先要求把省住建厅的答复贴出来。其次我指出各位领导的逻辑漏洞,是各位领导在法律法规的解读上存在误区。你们自己说《物权法》第七十六条是规定选举业主委员会的条件,试问,如果不开业主大会能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不?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前提必须是召开业主大会,这点你们应该很清楚。我们既然依法选举出业主委员会,我们选举业主委员会符合物权法规定的条件,那我们的选举就是合法的,你们有什么权利和资格说我们不合法?另外《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也说的很清楚,入住面积过半,入住户数过半即可,我们入住都已经超过98%了,我们当然符合条件。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八条规定是专有部分的计算方法,并不代表没有提到的情况就不能计算在内,例如《解释》就没有提到拆迁安置房怎么认定,而金水湾小区恰恰也含有拆迁安置房。还有经济适用房、公租房、廉租房等诸多情况怎么认定。 事实如下:见过不讲理的,没见过这么不讲理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住建委都可以任意解释了啊?有点太强大了吧?我们就把第八条原文发出来,大家看一下,对比一下,就知道住建委解释的多么可笑了。 司法解释 第八条 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和第八十条规定的专有部分面积和建筑物总面积,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物权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二)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请特别注意如何规定的建筑物总面积的计算方式:按照前项统计总和计算,我真不明白了,前项有没有住建委领导列举的那些项目?住建委的领导们真不明白还是装不明白?) 3、关于建筑面积的计算,未售出的房屋不计入小区建筑面积也是不合理的,(如果按业主代表的计算方法,一个小区售出两套住宅就可以实现业主人数比例和房屋面积比例双双过半数,就可以成立业主委员会了,这显然是不行的)。 事实如下:住建委明显偷换概念,并且举得例子明显逻辑不通,真怀疑这水平怎么能做好日常工作?各位领导你们看好,你们忘了这一条:尚未进行物权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你们难道房屋不测量就交房吗?如果实测了,一个小区出售并交房两套怎么可能实现业主人数比例和房屋面积比例双双过半?除非这个小区一共只有三户。 八、你们现在需要做的事情是与持不同意见的业主沟通,了解他们不支持你们的原因,化解矛盾,赢得更多业主的支持,这样才能提高你们在小区的通过率的比例,达到符合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各项要求。作为物业行业管理部门我们会倾听、受理各个方面的不同意见,我们会严格的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我们只能对符合条件的业主委员会进行备案,我们已经多次向业主代表解释了不符合条件的原因。 事实如下:我们小区所有公告上都贴有业主大会筹备组或者业主委员会成员联系电话,欢迎小区业主提出各自意见建议,经过我们了解,我们小区绝大多数业主都是支持业主委员会成立的,这是小区全体业主的真实意思表现。起诉住建委也是绝大多数业主的意见,我们真正代表全体业主的利益。你们上面的话明显故意误导不知情的朋友,好像我们没有得到业主支持一样。我们所说的支持,都是业主书面签名确认的,我们有证据,随时可以发上来。你们说业主不支持,又有什么根据和证据呢,拿出来让大家看看。 另外,你们多次说我们不符合条件,请明示我们到底不符合哪一条哪一款? 我们也想说一句,住建委的某些领导们,你们现在需要做的是依法行政,依法给我们小区业主委员会办理备案,而不是颠倒黑白的狡辩。 九、另外业主维权可以通过很多渠道,不一定只通过业主委员会,目前我市很多小区都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业主的权益一样可以得到保护。我们之前也向金水湾业主代表提出建议,建议一期业主暂时可以先选举楼长和业主代表成立小区一期业主议事机构,与一期业主签订委托书,受一期业主委托,代表一期业主参与小区管理,这是目前最快捷的一种方式,没有必要将简单的事情复杂化。 事实如下: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是法律赋予业主的权利,你们为什么就是反对我们成立业主委员会成立,反对我们成立业主委员会为全体业主依法维权呢?大家都知道,成立业主委员会可以加强业主自治,规范管理小区,减少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政府都是大力支持和提倡。你们住建委三番五次阻挠和反对的目的到底是什么?到现在不是说如何让我们更顺利成立业主委员会,还再劝说建议我们用一些与法无依的方法来维权。你们的目的到底是什么? 另外,你们说“目前我市很多小区都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你们还好意思说啊,这不恰恰说明你们作为主管部门的失职吗? 我们想最后问一下,住建委的各位领导,你们到底是人民的公务员,还是仅仅是开发商的公务员?依法备案这么简单的事情现在搞得这么复杂,让我们十来个人跑了二十多次,老百姓的时间就这么不值钱,最后你们仅仅根据开发建设单位的质疑,就暂停给我们备案(大意如此),你们究竟是为什么?能备案就备案,不能备案就给我们说明不给我们备案的理由,你们的暂停备案是什么意思?法律法规有可以暂停备案这一说吗?你们要给我们暂停多久?
补充内容 (2014-1-26 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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