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谈的时候,我们再次提交了以下资料:
关于济宁市华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规拒绝提供业主大会成立所需资料的投诉举报 济宁住房与城乡建设委员会: 一、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及《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济宁市物业管理办法》等法规的有关成立业主大会的规定及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先期开发部分符合条件的,可以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金水湾小区一期建设项目符合成立业主大会的法定条件,故经阜桥街道办事处同意成立金水湾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负责业主大会的筹备工作。 二、阜桥街道办事处依据相关法规的规定,于2013年8月23日在金水湾小区依法组织召开了金水湾小区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成立会议,会议确定了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建设单位、物业公司、业主代表共15名筹备组成员,并推选了组长、副组长。会议合法有效。阜桥街道办事处已于2013年8月27日批准金水湾业主大会筹备组依法成立,并依法进行了公示,筹备组已经依法成立。 三、开发商济宁华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己的意见书写的很明确,金水湾小区是分期开发项目。根据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先期开发部分符合条件的,可以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金水湾小区一期建设项目符合成立业主大会的法定条件。 四、依据相关法规的规定,阜桥街道办事处依法进行了公告,接受业主公开报名,并于2013年8月23日在金水湾小区依法组织召开了金水湾小区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成立会议,会议确定了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建设单位、物业公司、业主代表共15名筹备组成员,并推选了组长、副组长。会议合法有效、程序合法有效、并经在物业管理区域对筹备组人员进行了公告,筹备组成立合法有效。 五、开发建设单位济宁华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根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八条及时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但其一直拒不提供。 六、《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八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及时报送下列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一)物业管理区域证明;(二)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三)业主名册;(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五)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七)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五十条规定:已交付使用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建设单位未按要求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相关文件资料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有权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 八、因此,我们请求住建委依照指导规则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并按《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请受理! 联系人:高xx 电话:xxxxxxxxxxx;李x 电话:xxxxxxxxxxx 联系人:李x 电话:xxxxxxxxxxx;李xx 电话:xxxxxxxxxxx 金水湾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 二O一三年十月十五日 建设单位华宸公司的意见是没有法律依据和绝对不可以接受的。相关依据如下: 开发商华宸公司意见不成立的依据: 一、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及《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济宁市物业管理办法》、等法规的有关成立业主大会的规定及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先期开发部分符合条件的,可以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金水湾小区一期建设项目符合成立业主大会的法定条件, 二、依据相关法规的规定,阜桥办事处依法进行了公告,接受业主公开报名,并于2013年8月23日在金水湾小区依法组织召开了金水湾小区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成立会议,会议确定了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建设单位、物业公司、业主代表共15名筹备组成员,并推选了组长、副组长。会议合法有效、程序合法有效、筹备组成立合法有效。 三、开发商自己的意见书写的很明确,金水湾小区是分期开发项目。根据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十六条的规定,金水湾小区一期项目符合成立业主大会的法定条件。 四、这份意见书没有抬头,是一份不完整、不具有效力的意见书。 五、2013年8月23日华宸公司在筹备组成立会议上是没有任何异议的。2013年8月28日提供的意见书,为何上面的日期故意写成8月12号,如果12号就有意见,为什么23号不提出来? 六、2013年8月23日的筹备组成立会议,华宸公司是派人参加了的,会上没有提出任何不同意见,有会议纪要为证。 七、相关法规的规定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及时报送下列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 第十六条 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先期开发部分符合条件的,可以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根据分期开发的物业面积和进度等因素,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办法。 第五十条 已交付使用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建设单位未按要求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相关文件资料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有权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 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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