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华宸金水湾

[济宁资讯] 小区成立业主大会到底难不难?成立业主委员会现场直播中,欢迎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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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2-4 00:25:54 | 显示全部楼层
xianf888 发表于 2013-12-1 13:55
是不是物业服务不好就可以换它了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 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管理规约;
  (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三)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听取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四)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
  (六)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物业管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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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4 04:02:0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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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2-5 10:55:3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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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2-5 11:18:23 | 显示全部楼层
2013年12月3日,我们几位业委会委员一起将有关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备案材料送至建委物业开发科,
其负责人不在,经一位美女办事员请示后,我们将有关材料交给了美女。
心情不错,终于可以“修成正果”了,心情还是比较不错的。

但是,天有不测风云,在2013年12月4日上午,去开发办物业管理科的时候,
负责人拿出一份建设单位(济宁华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回复函,
说华宸有异议,说我们入住率暂时不够,暂时不能给我们备案。
这让我们很上火也很气愤。
于是我们联系其他几位业主委员会委员,一起前去交涉。
我们的理由是:

根据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十六条   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先期开发部分符合条件的,可以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根据分期开发的物业面积和进度等因素,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办法。

同时《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建设单位或者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业主入住情况及时报告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一)业主已入住面积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业主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三)自首位业主入住之日起满两年且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第二十九条  符合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三十日内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

《物权法》  
第七十五条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

  第九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以上法律法规,《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均没有对成立设定任何条件,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了,达到什么条件的时候应当成立,街道办事处有应当负责组建。并没有明确规定达不到以上标准时禁止成立,不能成立。
根据法无禁止即许可的原则。我们有权利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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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5 12:53:02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觉政府某些部门在和奸商们狼狈为奸,百般阻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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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5 13:17:07 | 显示全部楼层
肥肉一块,开发商不想松口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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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5 13:27:40 | 显示全部楼层
坚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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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2-5 13:30:47 | 显示全部楼层
忧国忧民流浪汉 发表于 2013-12-5 12:53
感觉政府某些部门在和奸商们狼狈为奸,百般阻扰。

我们和物业管理科负责人交涉了一上午,没有任何结果,

下午我们直接到住建委想找分管主任反映问题,
但不巧的是分管副主任不在,没有找到,
我们找到了监察室负责人反映了问题,要求解决,
负责人认真听取了我们的介绍,并找物业管理科负责人了解情况,
后物业管理科负责人跟监察室负责人一起来到12319(马上就办)办公室,
一起调解此事,经过协商,让我们所有业主委员签字出一份情况说明,
起草过程中物业管理科负责人有事先回单位了,
我们认真的起草了情况说明,并于下班前签名完毕,送至物业管理科,
说明物业管理科负责人收下,说要给领导汇报,但是仍旧拒绝接收我们的备案材料,
我们于是只能联系物业管理科负责人的直接上级,即开发办负责人,
因开发办负责人开会外出不在,我们商议第二天来反映问题,
随后又继续跟物业管理科负责人交流情况,但是一直没能达成共识。
于六点多钟我们离开住建委开发办物业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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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2-5 13:32:52 | 显示全部楼层
西瓜大大 发表于 2013-12-5 13:17
肥肉一块,开发商不想松口啊

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这是我们写的情况说明

关于金水湾小区业主委员会备案的情况说明
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11月24日至26日,在济宁市市中区阜桥街道办事处和津浦街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组织、监督、指导下,召开了金水湾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经过广大业主的共同努力,本次业主大会会议议程圆满结束。
我们于2013年12月3日向住建委开发办物业管理科递交金水湾小区业主委员会备案材料一套,申请金水湾小区业主委员会备案。开发办物业管理科于12月4日向我们提供了开发商《回复函》,说我们不符合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法定条件,他们的理由是:一期部分占整个规划建筑面积的比例达不到要求,无法给我们办理备案。
对此,我们坚决反对,不予认可,开发商给出的意见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一、金水湾小区为分期建设小区,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建设部出台的配合《物业管理条例》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十六条规定: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先期开发部分符合条件的,可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根据分期开发的物业面积和进度等因素,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办法。
二、我们一期为先期开发项目,入驻率98.76%,完全符合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条件。符合《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各项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标准,面积入住超过50%,入住户数超过50%,入住已经超过四年。
三、先期开发的部分符合条件的,是指分期部分作为一个单独整体考虑,入住率和入住户数过半。而不是分期部分作为整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入住率、入住户数考虑,如果仅仅是只能作为整个物业管理区域来考虑入住率、入住户数,就没有必要再规定分期建设部分可以先期成立业主委员会了。
四、如果二期部分迟迟不能建成,或者再出现三期、四期工程,我们先期入住的业主的合法权益谁来保障?
所以,综上所述,我们小区是完全符合“分期的建设项目,先期开发部分符合条件的,可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条件。完全可以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强烈请求开发中心的领导从合情合理的角度考虑广大业主的合法诉求,给予办理业主委员会成立备案。
特此说明!
金水湾小区业主大会
金水湾小区业主委员会
二O一三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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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2-5 13:34:29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您的支持和关注,祝您开心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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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6 10:46:43 | 显示全部楼层
华宸金水湾 发表于 2013-12-5 13:32
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这是我们写的情况说明

感觉住建委开发办物业管理科不是在为人民服务,而是在为人民币服务。要不他们作为政府部门为什么阻挠业主?!收了人家的钱,喝了人家的酒,就帮人家办事,还挺讲究呢。济宁市的众多开发商和政府部门是不希望你们顺利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你们顺利成立了,开展工作了,其他小区都会起来效仿,起来反抗,而且参考你们的程序和做法,很简单的克隆你们的成功。最终是业主起义,风起云涌,星星之火,燎原之势,开发商的利益没了,相关政府部门的权力也无法寻租了,也没人请客喝酒了;还得成天为这些业主委员会办事服务,虽然是他们份内的工作。这都是他们不想看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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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2-6 13:34:03 | 显示全部楼层
忧国忧民流浪汉 发表于 2013-12-6 10:46
感觉住建委开发办物业管理科不是在为人民服务,而是在为人民币服务。要不他们作为政府部门为什么阻挠业主 ...


我们部分业主委员会委员于昨天(2013年12月5日)一早,再次到达住建委开发办,
找开发办负责人马主任反应我们在备案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求开发办下属部门依法给我们办理备案,
马主任接待了我们,并喊着物业管理科一女性办事员共同听取了我们的反应,
让我们把所有材料都留给了办事员,并现场审核了我们提供的全套材料。
而且要求我们全体到场的业主委员签名,签到。
我们再次重申我们符合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法定条件,
我们是在阜桥办事处和津浦街居委会的全程指导、监督下依法召开并选举成立的。
筹备组也是依法由阜桥办事处组建的。
相关资料我们也依法进行了公告、公示,
并均有现场照片为证。

我认为我们业主自发义务成立业主委员会是应该受到鼓励和支持甚至表扬的,
我们是在为全体业主做好事,是值得提倡和支持的。
而不应该出现现在这种经常碰壁的情况,
不过,值得庆幸的是我们全程都是依法办事,所以我们可以一直走到现在,否则,我们早被扼杀了。
但是,我们相信,只要我们呢依法公开、公正、公平的做事,
任何人都无法阻止我们的进程,相关部门为老百姓做事,为老百姓着想的人员还是很多的,
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依法维权,对老百姓有好处,对社会和谐有好处,对政府有好处,
对物业和开发商也没有坏处,
当然,如果物业和开发商想随意侵害业主们的合法权益,那将变得困难重重,这样的阴谋就很难得逞了。
这也许就是一些人不愿意看到的吧,
只要是依法做事的物业或开发商,是不会反对成立业主委员会的,
谁在反对,为什么反对,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都清楚。
但是,他们的反对是绝对无法阻止为我们依法成立的,
我们一直在努力,让社会更美好!

我们真的非常希望我们的案例能给其他小区的业主们以参考,
让大家都可以依法维权,让社会更美好,

您说的那种情况有,但我相信,那样的人呢一定只是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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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2-6 13:50:25 | 显示全部楼层
马主任看起来是一位认真的领导,
说话举止的水平也可以看出来跟有些人员不一样,
至少可以同意接收我们的备案材料,
这比起拒绝接收我们的材料本身就是一个进步,一种态度。
我们是事后备案,是业主委员会成立以后,依法进行的备案登记,并不是行政审批。
只要我们材料齐备,物业管理科某些同志你有什么权利拒绝接收我们的材料?
我们筹备组由街道办事处依法组建,
业主大会由筹备组依法组织召开,
业主委员会依法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我们成立的业主委员会是业主自治组织,
我们业主委员会自大会依法召开,依法选举后,就依法成立了。
我们根据法规依法备案。
物业管理科给我们依法备案,这是物业管理科的职责。
这是法律法规赋予你的职责,你不依法行政履行职责,就是标准的行政不作为。
你这样为老百姓办事,为纳税人办事,合适吗?

还好,还有一些领导认识跟你们不一样,他们肯认真倾听老百姓的话语,
肯接受我们的材料,同意给我们答复。

我们在整个成立过程中,也遇到了不少认真负责的好心的同志,
对于这些支持我们,替老百姓着想的同志,表示感谢,衷心地感谢!

是你们让我们看得到了希望,更有信心做好这件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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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2-6 19:12:0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等待中,耐心等待中,希望可以能有好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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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2-6 19:12:0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等待中,耐心等待中,希望可以能有好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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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2-7 17:19:56 | 显示全部楼层
2013年12月7日上午9:00业主委员会的委员们和物业公司负责人,
一起商议了下一步的具体工作目标,
确定了最先需要办理的监控安防系统改造方案,
计划开始根据业主们的要求对小区进行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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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2-7 17:22:01 | 显示全部楼层
金水湾小区改造方案
一、监控摄像头改造
(一)地下车位
1、车库出入口(大门)
保证所有进出车库的人员、机动车、非机动车可监控、查询;
2、车库出入口(楼宇)
保证所有通过楼梯、电梯进出车库的人员、机动车、非机动车可监控、查询;
3、车库出入口(院内楼梯)
保证所有通过院内楼梯进出车库的人员、非机动车可监控、查询;
4、地下停车位
确保地下车位全方位监控无死角。
(二)地上
1、小区院子
确保整个院子全方位监控无死角。
2、小区大门出入口
保证所有通过小区大门进出小区的人员、机动车、非机动车可监控、查询;
3、楼宇出入口(大门)
保证所有进出AB栋楼宇的人员、机动车、非机动车可监控、查询;
4、院墙
确保对院墙的监控,避免人员或物品通过院墙进、出小区。
(三)楼宇
1、是否在不同楼层安装监控?监控进入不同楼层的人员?
2、是否有必要在楼顶层安装监控,对小区高空抛物进行监控?
3、电梯监控,保证所有进出楼宇的人员、机动车、非机动车可监控、查询;
(四)移动监控
1、设计几个移动监控点,采用无线传输,根据需要可随时变换监控位置。
二、AB栋大门改造
1、确定AB栋大门是修还是换?并保证完好。
2、修复对讲系统,确保对讲系统完好使用。
三、小区大门出入改造
1、非机动车,或者两轮机动车出入自动门禁系统改造。确保所有进出者需凭卡出入。
2、人员出入自动验证系统改造。确保所有进出者需凭卡出入。
3、访客出入登记验证系统,确保访客身份均可以得到验证核实,核实后方可进入。
4、进出机动车访客系统,确保可以做到来访机动车辆,一车一登记换证。确保所有车辆出入均有登记、验放,访客身份均可以得到验证核实。
四、照明系统改造
1、地上、地下、楼宇所有照明系统进行重新检测,根据约定确定灯光完好率,保证亮灯率符合约定。
五、停车位改造
1、根据车位规划图,确定所有正式车位。对于非正式车位进行取缔,确实可以增加车位的,有业委会会议决定。
2、购买车轮锁,对于乱停车者将锁车后,进行处理。
3、确定非机动车数量,并根据非机动车数量确定小区车棚改造方案,确保合理数量的非机动车有位置可放。
六、其他需要改造的地方
备注:物业应负责把所有具体需要修或者增加、更换的数量、规格、型号列清楚,以便负责改造的企业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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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2-7 22:10:32 | 显示全部楼层
说周一给消息,具体什么消息未知,
希望不要再出什么幺蛾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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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2-9 13:14:54 | 显示全部楼层
上午11:30左右打电话询问情况,答复说还没有研究好,
下午会开会研究,下午17:00前会给我们回复,
看样子,前景不太乐观,要不然也不会这么难产,
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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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9 16:56:47 | 显示全部楼层
华宸金水湾 发表于 2013-12-9 13:14
上午11:30左右打电话询问情况,答复说还没有研究好,
下午会开会研究,下午17:00前会给我们回复,
看样子 ...

好事多磨,一直在关注,加油!按照法律程序,不行的话就往上反映。不要因为一些小人的恶意阻挠而丧失斗志!!挺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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