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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备案,是住建委物业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 1、《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2、《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资料向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物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资料之日起十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发给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并出具业主委员会刻制印章证明。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刻制、使用、管理印章和开立账户。 3、《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释义》 第三十九条 本条是关于业主委员会备案的规定。 (二)业主委员会备案不是行政许可。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是业主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一经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就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任期内履行相关职责,无须政府给予行政许可。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运行给予监督、指导和帮助,但是不能对业主的自治行为进行不适当的介入和干预。因此,这种备案是便于政府有关部门掌握情况,属于事后告之性备案,不同于行政许可。 (三)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备案证明。业主委员会向物业主管部门提交备案资料后,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发给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大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等,享有一定的民事权利,履行一定的民事义务,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物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是一种身份证明。业主委员会凭此证明,才能按照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刻制业主委员会印章,从事相应的民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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