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您的回帖和支持,您说的太到位了,
本来我们备案,就是事后告性备案,不是行政审批,不需要他们审批,
但是,他们就是想尽一切办法找出各种不合理的理由来阻挠我们依法办理备案,不给我们出具刻制公章证明,
实在想不明白,他们不依法行政哪里来的这么大动力,
连违法都这么“理直气壮”,也不嫌丢人,
再次和大家重温一下,有关法规关于业委会成立和备案的规定,
让大家更加清楚的看清楚,住建委是怎么样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不作为的。
1、《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十五条 第二款明确规定:“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成立”。
2、《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第二款规定:物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资料之日起十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发给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并出具业主委员会刻制印章证明。 3、《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释义》(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编) 第三十九条 本条是关于业主委员会备案的规定。 (二)业主委员会备案不是行政许可。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是业主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一经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就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任期内履行相关职责,无须政府给予行政许可。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运行给予监督、指导和帮助,但是不能对业主的自治行为进行不适当的介入和干预。因此,这种备案是便于政府有关部门掌握情况,属于事后告之性备案,不同于行政许可。 (三)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备案证明。业主委员会向物业主管部门提交备案资料后,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发给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大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等,享有一定的民事权利,履行一定的民事义务,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物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是一种身份证明。业主委员会凭此证明,才能按照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刻制业主委员会印章,从事相应的民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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