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大家那么想我,我就再说两句,仅供参考!据我了解,现在的焦点是物业区域证明和物业区域怎么界定。如果按规划红线定,红线范围内有12栋已经建成的多层住宅,如果按你们说的只算一期和二期,找不到支撑的理论依据。另外,就算是明确了金水湾小区物业区域只有一期和二期,不包含其它,同样也存在支持票不过半的问题。如你们所说,一期324户,支持票217票,这样看是过半数了,但是二期有138户还迁户楼主考虑了吗,他们都有拆迁协议的,也是小区业主,324加138等于462户,462的半数是231,你们只有217票支持!所以。。。。
你既然这么说,我就再回复你一次:
今年两会,总理再次强调,依法治国,
ZF机关,法无授权不可为,老百姓,法无禁止即可为,
你说的这些事情,不属于你的管辖范围,没有法律授权,没有法律依据,懂不?
金水湾物业管理区域,开发商和你们都说过,包含金水湾一期和二期,
这些都有证明,都有书面证明,这怎么叫没有支撑的理论基础呢?
所以说,不是就算,是金水湾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只包括一期和二期。
另外,关于回迁户的问题,因为他们是在二期,房屋还没有建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第九条 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业主人数和总人数,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一)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 (二)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因回迁户的房屋还未交付,所以回迁户的房屋属于尚未交付部分,只能按一人计算。 因此324+1=325户,217÷325=66.76%,已投票数不仅符合过半数的规定,而且符合过三分之二多数票的规定。 因此,我们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完全符合法定条件,你再狡辩有什么意义? 同时《物业管理条例》与《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没有对物业未达到应当成立业主委员会条件的情形能否召开业主大会、产生业主委员会作禁止性的规定,对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条件末作限制的情形。根据法无禁止即许可的原则,就算未达到应当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条件去成立也并不违法,被告也应给予办理备案。 另外,《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释义》 第三十九条 本条是关于业主委员会备案的规定。 (二)业主委员会备案不是行政许可。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是业主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一经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就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任期内履行相关职责,无须政府给予行政许可。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运行给予监督、指导和帮助,但是不能对业主的自治行为进行不适当的介入和干预。因此,这种备案是便于政府有关部门掌握情况,属于事后告之性备案,不同于行政许可。 (三)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备案证明。业主委员会向物业主管部门提交备案资料后,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发给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 综上所述,给业主委员会依法备案,是你们的行政职责,你们无权对我们进行审查批准,你们有什么理由和权力不给我们备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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