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水湾小区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名单 备注:1、筹备组业主代表成员必须是业主或业主亲属。 2、筹备组成员(单位)非单位法人代表参加者,须提供授权委托书。 3、建设单位只能报一人作为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 关于金水湾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形式、表决规则、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公告 金水湾小区全体业主: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物业管理精神,结合本小区实际,经筹备小组讨论决定: 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下述第 3 种形式: (1)全体业主集体讨论 (2)书面征求全体业主意见 (3)以全体业主集体讨论为主,不能参加讨论的书面征求意见为辅 二、鉴于本小区的实际情况,本小区业主大会会议由全体业主组成,全体业主共同参加大会。 三、业主大会表决规则:凡需投票表决的,表决意见应由业主本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名,表决意见有三种:赞成、反对、弃权。表决票的弃权票(空白票或不参加投票的视为弃权票)计入多数票中。 业主委员会选票每位业主一票,一个业主拥有多处物业的按一票计。多个业主拥有一处物业的按一票计,由业主选出一位代表参会。 四、参会投票人数和对应物业面积双过半(超过50%),本次选举有效。 五、业主参会: (1)业主本人携带身份证件参加业主大会。 (2)业主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的,代理人需携带业主书面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本人身份证件参加业主大会。 六、经过对本小区业主业权的核实,业主在本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为 票。其中,建设单位为1票。 业主如对本公告情况有疑问,或想了解更详细情况,请在XX年XX月XX日之前,与筹备组联系。 联系人: 地址: 电话: 时间: 公告期限:七天,自xx月x日至xx年x月x日 特此公告。 附件:金水湾小区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金水湾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代章) 二O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金水湾小区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一条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关于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金水湾小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业主委员会的选举由上一届业主委员会主持。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筹备小组在有关政府部门的组织指导下,由全体业主按本办法选举产生。 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的委员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人数是15名(二期未交付时,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为X名)。 候选人按候选人选举时得票数从高到低进行排序。此次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为11选9,多选计入废票。排序从1到7的候选人即当选为小区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排序8到9的候选人当选为小区首届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业主委员会可以选举产生主任一名和副主任若干名。 第四条 业主大会应由过半数以上具有投票权的业主参加,如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业主代理出席。 第五条 以全体业主集体讨论为主,不能参加讨论的书面征求意见为辅,两种方式相结合的形式。 第六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产权人、产权人代表、产权共有人; (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3)模范履行业主义务,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未欠交物业管理服务费、专项资金(专项维修基金)等; (4)热心公益事业,道德品质好,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5)身体健康,有一定的时间从事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 (6)本人或其亲属未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管理企业及其下属企业内入股或任职。 (7)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房地产权属证书记载的权利人,若是其共同居住人需有权利人授权) 候选人可由本人自荐、业主推荐或筹备组商议或选举的方法产生,筹备小组或业主委员会进行最后资格确认。候选人产生后名单应在业主大会召开前至少七天提交筹备组并由其公示一周。业主认为有必要补充推选候选人的,可在公示期由二十个以上业主联名提出符合条件的候选人。 第七条 业主委员会选举,由业主大会筹备小组推选的召集人或上一届业主委员主任或主任指定的副主任主持。 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一律采用实名投票的方法。业主对于委员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另选其他业主,也可以弃权。 第九条 业主如果在业主大会期间因故不能到场的,可由本人填写选票后,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业主代为投递选票。 第十条 投票结束后,由业主大会推选的监票、计票人员或者业主委员会的人员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做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 第十一条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第十二条 全体业主过1/2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采取差额选举办法,差额人数不超过两人。依据得票数顺序产生中选人。 第十三条 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第十四条 选举结果当场宣布,所有选票应当保留备查。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的委员受全体业主的直接监督。经拥有物业管理区域内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可以提请罢免选出的委员。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的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自行终止: (1)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2)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3)因疾病而丧失履行责任能力的; (4)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或被司法部门认定有犯罪行为的; (5)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持有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可以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 (1)以书面方式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请求的; (2)年度内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三次以上,不履行委员职责的; (3)利用委员资格谋取私利的; (4)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5)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6)因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7)兼任所辖区域物业管理企业工作的。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被终止后,可补选新的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委员会可采用自荐或推荐的方法产生增补候选人,并经业主委员会2/3委员通过,成为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十九条 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由业主大会做出决定。罢免采用实名投票的表决方式,须经过半数的业主代表通过。业主委员会委员被罢免后,按本办法中的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方法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条 罢免要求应当写明罢免理由。被提请罢免的成员有权在业主大会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第二十一条 离任委员必须在三日内将其保管的业主委员会的印章、文件、资料、帐簿及其属于业主委员会所有的财物等移交给业主委员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经济责任。 第二十二条 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备案。同意备案日期为业主委员会成立日期。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成立时,上届业主委员会或第一届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工作职责终止,宣布解散。 第二十四条 本选举办法中称业主,是指物业产权人、产权人代表、产权共有人;本选举办法中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人。 第二十五条 本选举办法未尽事宜按我国法律、法规和相关物业管理规定执行。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向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六条 业主大会可对本办法进行修改,以最新修改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选举办法自业主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金水湾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 二0一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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