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水湾小区于2009年5月1日开始入住,2010年的时候入住面积和入住户数均已实现双过半,均都超过50%,2011年5月1日的时候,入住也已经满两年,早就已经符合成立业主大会的法定条件。但是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并没有及时上报相关材料,阜桥街道办事处也没有很好的履行职责,因此,至今都没有成立业主大会。很明显的是政府没有尽到责任。
相关法律条文如下: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符合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三十日内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 筹备组由七人以上单数组成,由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等派员组成,其中业主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第九十九条 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物业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筹备、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召集或者参加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的; (六)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报告、投诉不及时作出处理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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