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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24 08:0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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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分析第二项第二条(参见19页的答辩状)。
第二项第二条答辩人住建委提出了原告“备案材料不齐全”、”缺乏物业管理区域证明材料”。答辩人这条理由是足够的。备案登记,就是进行形式审查,大白话讲叫“走过场”。材料不够,就像小孩入户口没有出生医学证明等应有材料,肯定通不过。
但是,答辩人,你好意思提出来吗?!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四款:“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答辩人,你们当场告知原告了吗?什么时候告知的?在你们《城建告知书》(见19页)一文中,找不到。现在要上法庭了,你又提出了原告还缺材料,已经无效了。
至于”物业管理区域证明材料“,《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九条提到“建设单位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现售备案前,…………,向物业主管部门申请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物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划分登记,并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将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开发企业,不向业主出具证明材料,实在可恶。可是口口声声为人民服务的你们,明明手里有,可就是不给当事人出示,而是埋地雷、下暗套。你真好意思提啊。
某些人,混到公务员里,拉低这批人的道德和智商水平。
唉。一个简单的登记备案,连行政审批都算不上。就是看看材料、走走样子、作个记录就行了。为什么有人就可以把这样的小权力发挥到极致呢?全国上下都在简化行政审批流程、下放行政审批权,我就不明白答辩人这么做,到底在贯彻谁的指示呢?
有些大领导,整天学东学西勒,歇歇吧,别装神弄鬼了,管好你们的小鬼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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